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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跟以前認識的學長聊了一下 他有提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部分 小的就去查了一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八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 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 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這是"法律"不是行政命令 對人對物的強制處分需要合乎法律保留的問題 所以它合釋字535號解釋文"合憲的問題"並無疑慮 八條II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等足資變是資料特徵 還是得開引擎蓋吧! 給大家參考參考 法律保障的是懂法的人 大家還是要多注意自己權益 還有同意搜索部分 自己主動的行為可視為同意 但是警察的理由是否跟處分的有直接的相關 就算你自己打開了 算是同意 但是並沒有直接相關 也是可以申訴的 所以在被警員要求做一些舉動前 先問"為什麼" 這系列我主要認為爭點在於引擎室 引擎室到底算不算隱私權的部分 是否有侵害人權的疑慮 "個人"是認為不算 因為引擎室就一般"常態" 應該沒有隱私權的問題存在 不會有人躲在裡面 也不會放有啥隱密不可見人的物品在理面 至於法條上可以看出來 查驗引擎號碼"應該"只算的上是行政處分 (從同條的第一項跟第三項來看) 不算是刑事訴訟上搜索範圍內 ※ 引述《SUPERKILLER (哪裡能找的到幸福)》之銘言: : ※ 引述《AAApeter (退檔絕對比DSG快)》之銘言: : 經驗是 要開單的還是會開 反正 就裝乖給他看 : 只要他沒搜索票 就不要理他 他要開引擎蓋還是開你車門拉後車廂都沒差 : 讓他去動手 把他的行為拍下來就好 照RROOCC原本PO的535 : 他沒確切證據 是不能扣車扣人 或帶回警局 不然被反告擾民 他也很噴 : 所以 不要太囂張 通常他們看過駕照行照就放了吧 : 他只要自己動手 稍微有地方不合程序 就有得申訴了 : 引擎蓋也不是他說開就能開的 講不出個合理理由 又要動手 : 那就有小辮子可以抓了 : 至於偏要改HID不改魚眼 排氣管又像轟的地震一樣 : 那....自找的 就認了吧 明顯在外的 又要吸引條杯杯的注意 : 沒人幫的了 發現 裝無辜很好用 一切都裝傻 也不跟條老大嗆 : 不太誇張的 他們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跳過讓過 : : 原則上你的看法,硬招是軟招無效之後才拿出來用的這個我蠻認同^^ : : 可不可以幫個小忙造福版友, : : 535號解釋文,一言以蔽之簡單明瞭幾句話, : : 要怎麼跟警察說明,才能讓他簡單明瞭的理解我的主張 : : 警察觸摸車身即解釋為違法嗎? : : 他可否以我不經意觸摸來合理化?畢竟停在路邊也常常有人不經意觸摸? : 我在擁擠的捷運摸到美女的胸部 也是不經意觸摸 這樣就合理化嗎 : 當然不合理 免驚 : : 另外是理論上這樣的硬招使用了之後還有無地方必須注意不要被抓到辮子? : 要安全 就查查看 警方臨檢的合法標準程序吧 背下來 稍微不對你就知道 : 基本上你就躲在外面 拿著相機或手機拍 不會有啥不合程序的 只要他程序上稍微有錯 : 你又不簽紅單 就很有機會可以不繳罰單 還沒遇到那麼機車的條杯杯 : 我都被攔下來 然後看看行照駕照 條杯杯還順便跟我聊起天 說我車改的不錯 : 又沒改到有不合法的 然後就閃人= =||| 這樣是幸還是不幸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40.121 ※ 編輯: GRX 來自: 218.174.240.121 (01/22 17:43)
donewalker:嚇到我了~昨天也跟是有討論到這條,結論跟你一樣... 01/22 18:51
GRX:我也嚇到了~跟司法官的看法一至~是小弟的榮幸~ orz|| 01/22 19:40
lovejessic: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這是前提阿= = 01/22 19:49
lovejessic:跟我當警察的同學討論完 只要你沒酒駕或危險駕駛 01/22 19:51
lovejessic:警察是不敢用這條的 當然如果車禍 或蛇行 = =無解 01/22 19:52
GRX:可能是因為之前單位是國道 整天就是抓酒駕 還蠻常用的 XD 01/22 19:56
SUPERKILLER:話說 今天一整路都是條子 幾乎三個路口就一個臨檢 01/22 22:04
garyglove:改就不要怕 怕就不要改 01/23 03:28
garyglove:個人不怕 所以 一直改 抓到 找黃牛阿 怕啥 01/23 03:28
garyglove:幾十萬都花了 幾千小CAse啦 改裝車台灣要生存 太難 01/23 03:29
garyglove:要生存 我選擇不怕警察 要抓 要看要開單 都來 01/23 03:30
donewalker:to 3F,外觀重改的車或是聲響過大可都是「客觀合理判斷 01/23 14:02
donewalker: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阿!而且這種臨檢、攔停、盤查剛 01/23 14:03
donewalker:好都是行政管理與刑事追訴的交界灰色地帶 01/23 14:04
lovejessic:= = 聲響過大 要有儀器阿 外觀重改 不要超出車身 01/23 14:43
GRX:樓上說的是裁罰標準是另外一個層次 也是要先經過客觀判斷 01/23 18:10
GRX:才能去量測 客觀一般都是指大家的觀感眾所週佑 01/23 18:11
A07:嗯嗯...那種主觀客觀的話...聽起來其實就很不客觀! XD 01/23 18:14
A07:沒有量化的標準....一切都是自由心證呀! ╮(﹀_﹀")╭ 01/23 18:15
donewalker:曾有老師說過:被告的主觀是法官透過客觀的事實去認知 01/23 18:15
donewalker:但是客觀的事實必須先經過法官主觀的轉換... 01/23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