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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omo (摳模)》之銘言: : ※ 引述《zonnebloem (Shine)》之銘言: : : ^^^^^^^^^^^^^^^^^^^^^^^^^^^^^^^^^ : : 憲法是整部一起看,第23條明訂: :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 : ^^^^^^^^^^^^^^^^ : :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是阿 我還可以跟你說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 憲法裡面也有寫喔 : 然後呢? 然後你要看懂文章啊。 或也可以先看看 http://ppt.cc/2Sd4 最下方的推文, 對言論自由有些淺顯的探討。 : : ^^^^^^^^^^^^^^^^^^^^^^^^^^^^^^^^^^^^^^^^^^ : : ^^^^^^^^^^^^^^^^^^^^^^^^^^^^^^^^^^^^^^^^^^^^^^^^ : : 「國家的限制」是指法律條文, : : 因此你的疑惑可能更偏向「言論自由」與「毀謗」的分界, : : 以下稍作說明。 : 這不是疑惑 : 釋字509雖然個案是對刑法誹謗罪的討論 : 但我用的這段化在很多大法官解釋 : 每每涉及闡釋言論自由時都會被引到 : 你要不要回去多讀讀幾篇大法官解釋和協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 言論自由沒有你想得那麼狹隘 : : ^^^^^^^^^^^^^^^^^^^^^^^^^^^^^^^^^^^^^^^^^^^^^^ : : 每一個人都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受到憲法所保障的, : : 因此,每個人可以自由發表自己的言論; : : 但是不能因為言論自由, : : 就可以隨意發表非真實的言論來評論、詆毀,或是妨害他人名譽, : : ^^^^^^^^^^^^^^^^^^^^^^^^^^^^ : : 以上就是所謂的損害他人,可以因此受法律制裁。 : 你為什麼要把言論自由光設定在誹謗罪呢 誹謗只是犯法的其中一種, 我為什麼要提出來? 因為在最原文裡我就說過, 「每個人都有在不觸犯法律及板規的前提下,發表意見的權力」, ^^^^^^^^^^ 而為什麼會觸犯法律呢? 也就是你所引用的釋字內容中: 「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 ^^^^^^^^^^^^  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而妨害名譽包含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 ^^^^^^^^^^ ^^^^^^ 分別為刑法309、310、312、313條。 所以任何人的言論自由都應予以保障,惟當侵害私益或公益時,得以限制。 ^^^^^^^^^^^^^^ : 釋字不是這樣看的 要整體七百多篇一起看 : 我從同到尾文章都沒有講到詆毀 妨害名譽 : 你突然從言論自由跳出來妨害名譽 詆毀等等 這個不在主題 基於我以上說明,這個絕對在主題。 : 我只想討論言論自由 : : 言論自由是「國家保障」的,這叫做「基本權益」, : : 基本權益不是拿來「對抗任何人」的。 : : ^^^^^^^^^^^^^^^^^^^^^^^^^^^^^^^^XXXXXXXXXXXXXXXX : : 以上條文內容就是保障每一個人, : : 「在不妨礙他人自由的狀況下擁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 : 因為「一個會侵犯到他人權利的權利,並不能稱之為權利」。 : : 損害我已經在上文說明清楚。 : : 在讓自己變得更好之前必須去多方接觸各種不同資訊, : : 若沒有對多元意見抱持基本的尊重, : : 則容易淪為劃地自限,因此才說 「尊重言論自由為自我提升的根基」。 : : 若chromo對此議題有興趣,欲深入鑽研, : : 建議可多參考PttLifeLaw板。:) : 既然要討論尊重言論自由 : 那不是應該先討論什是言論自由? 上文已經向你解釋何謂言論自由。 : 言論自由的來源和本質嗎? 言論自由之所以是基本人權,來源就是「天賦人權」,本質則如上文所述。 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這四種自由,總稱為意見自由, 其中言論自由乃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支柱, 沒有充份的言論自由,就不可能實現民主政治。 十八世紀法國大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 1694-1778)曾謂: 「你說的話,我一字也不贊同,但我將拼死保護你說這話的權利。」 ^^^^^^^^^^^^^^^^^^^^^^ 此言充份表現了言論自由之真諦。 聯合國一九八四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明定: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利。 ^^^^^^^^^^^^^^^^^^^^^^^^^^  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  ^^^^^^^^^^^^^^^^^^^^^^^^^^^^^^^^^^^^  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受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 ^^^^^^^^^^^^^^^^^^^^^^^^^^^^^^^^ 但在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亦明定: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 ^^^^^^^^^^^^^^^^^^^^^^  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 「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  且此種限制唯一之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 ^^^^^^^^^^^^^^^^^^^^^^^^^^^^^^^^^^^^^^^^^^^^^^^^  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應有之止義要求。」 可見言論自由應受法律之規範,此一問題已成為國際社會上之共識。 因此,各國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 亦常因公益或私益的原因,對言論自由予以相當的限制。    ^^^^^^^^^^ 公益的限制: 言論如果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自有加以限制的必要, 即使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仍然應出於善意,而且用適當方法評論才可以。 例如:二十世紀早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散發反對徵兵傳單, 對國防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及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足以造成「惡劣傾向」,均構成犯罪。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 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一百五十五條,對於煽惑他人犯罪之言論, 亦加以處罰,足見言論自由得因公益上的理由予以適度的限制。 私益的限制: 除了公益限制外,言論自由也不得妨害個人名譽。 ^^^^^^^^^^^^^^^^^^^^^^^^^^ 在英美各國,如言論自由損及個人名譽,均得以誹訪論罪,並訂有誹謗罪專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均設有侵害他人名譽,應負誹謗罪責的規定, 民事上被害人並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由上述可知,言論自由雖為各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 但是自由權的行使應遵守本原則, ^^^^^^^^^^^^^^^^^^^^^^^^ 教師負責傳道、授業、解惑,如果違反,也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涉、限制甚或制裁, 這是民主法治社會中,每一個人應有的體認。 : 不然怎麼知道甚麼叫做尊重言論自由 : 這一切如你說所應該和catch有關 : 所以我選擇行使我的言論自由 在這裡討論 以上引用自http://ppt.cc/L19n,並幫你劃重點,希望你能理解。 為什麼「叫別人惦惦」並非言論自由? 又為什麼擅自規定別人「只能回文發文不能推文」侵害了他人發言權? 更可能因「不尊重」而阻礙了自我提升的可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36.14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ATCH/M.1398944766.A.400.html
andytwtw:不是很懂哎 引用了一大堆法條 但版上有人防害到其他人的 05/01 20:06
andytwtw:言論自由了嗎 05/01 20:06
有的,例如: 不歡迎他人推文,甚至蓄意隱藏他人推文(妨害他人發言權) 規定他人有意見不得推文,必須回文或發文(妨害他人「以任何方法」傳播消息的自由) ......等等。
vowpool:其實你舉的例子也只有蓄意隱藏他人推文可以算是有妨礙 05/01 20:25
vowpool:之前更有刪推文的例子 05/01 20:25
vowpool:不歡迎及規定不得推文必須回文及發文 並無強制性 05/01 20:26
vowpool:就算不被歡迎 甚至被規定 但是還是可以自由在文章推文呀 05/01 20:27
要說強制性,只有拿刀架在別人脖子上才有強制性xD, 試圖妨礙他人發言或許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到, 但挾群眾優勢對他人「發言權」(非意見上的反對)造成迫害時就非常可怕, 而這點並非我危言聳聽或多慮,之前的UYC板友事件可供借鏡。
scottada2003:討論這些有點無限往上分類了吧 05/01 20:37
scottada2003:覺得不應該在這討論 05/01 20:37
謝謝,我也覺得跟CATCH的關聯只剩一點點, 所以才建議chromo移駕PttLifeLaw, 但他說這是他的言論自由,所以我選擇尊重。xD
vowpool:我僅是針對原PO舉出的例子作出澄清 並非探討事件將會發展 05/01 20:43
vowpool:成為如何的局面 也不是要針對過去某版友的事件再做檢討 05/01 20:44
vowpool:因為我覺得一再的檢討某事件 將會變得不可收拾 05/01 20:45
若類似情況不再發生,我當然不會一再的去檢討某事件, 之所以會提出,就是因為與先前事件之始的狀況十分相近, 為了不讓過去的事件再度發生,適度的探討是必要的。 ※ 編輯: zonnebloem (115.82.136.145), 05/01/2014 22:04:34
mips: 不用和某v說這麼多啦 08/16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