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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odbyePeter (再見彼得!)》之銘言: 象棋王國團體逃獄施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為草案,需經三國高層同意後正式實施。 第二條 本辦法為俘虜逃獄規則增修條款, 與俘虜逃獄規則抵觸之條例無效。 第三條 同國俘虜人數達三人或以上時,才可向該國申請團體逃獄戰。 第四條 團體逃獄戰之實施,應由逃獄集團之首腦貼文於俘虜國家之版面, 列出參加團體逃獄之俘虜名單。為避免爭議名單公佈後將不得更換成員。 第一款 首腦可由俘虜自行推派產生,惟團體逃獄失敗須接受加重懲罰。 第二款 被俘虜方之國家可派一名成員參與團體逃獄戰,做為逃獄方的接應 ,惟團體逃獄失敗須接受加重懲罰。 第五條 逃獄方需於預定逃獄時間48小時前申請,申請後獄官需於逃獄時間前 公布守獄方名單及對戰組合。 第一款 團體逃獄申請截止日期為每週三晚上12:00以前 第二款 守獄名單須於每週五晚上12:00以前公佈 第三款 團體逃獄戰於守獄名單公佈起至週日晚上12點截止 第四款 若經過逃獄首腦及接戰獄官雙方協調同意可自行調整對戰時間 第六條 守獄方接戰獄官可找該國國民擔任獄卒協助守獄,星等不限。 惟建議各國應提出獎勵辦法,鼓勵低星等的國民參與。 第七條 俘虜需依據天數繳納即時逃獄費後方可參家團體逃獄戰。 第八條 逃獄結果 第一款 團體逃獄戰採積分制,勝方可得 3分,和局 2分,負方 1分 第二款 若守獄方人數不足,視為棄點。逃獄方未有獄官或獄卒接戰者直接獲 3分。 若逃獄方未能於比賽期限內出現進行比賽,視為棄賽,扣逃獄團隊3分。(!) 第三款 若比賽結果逃獄方總分大於守獄方則團體逃獄成功。參戰成員全部獲釋。 第四款 若比賽結果逃獄方總分小於守獄方則團體逃獄失敗。僅勝方可以回國。 第五款 若比賽結果逃獄方總分等於守獄方則團體逃獄失敗。惟非勝方可再加賽一 局決定其是否可回國,加賽局不限原接戰獄卒或獄官,惟需於當次守獄方 名單內,且不得重複接。(!) 第九條 逃獄失敗的處理 第一款 逃獄失敗者除計失敗一次,需要延後兩天方可贖回。若要逃獄則按日計算 及時逃獄費。 ex: 等級一的人於被俘虜第三天參加團體逃獄戰,則須依先繳納 200元的 即時逃獄逃獄費。若失敗則須加罰兩天,又變回被俘第一天。則隔天 若想要逃獄則需繳交400元的即時逃獄費。 第二款 首謀者若逃獄失敗則計逃獄失敗兩次,並需延後兩天方可贖回。(!) 第三款 劫逃者若失敗被俘再計逃獄失敗一次。(!) 第四款 若劫逃者與首謀者相同,則僅適用第三款。 第十條 本草案得經各國決議後修改之並於各國公告後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238.62
GoodbyePeter:感謝大家熱烈討論,已經把多數的意見加進去了! 06/04 10:58
GoodbyePeter:團體逃獄勝利條件,這我想還是要請高層裁示! 06/04 10:59
GoodbyePeter:但我個人傾向獄官都是萬中選一的高高手! 06/04 10:59
GoodbyePeter:制度應該對於逃獄方有利一些,會較能增加逃獄的意願 06/04 11:00
popfish :在下認為逃獄比較容易較好,來來去去流動性高對俘戰好 06/04 11:11
twdog :第五條第三款與第八條第二款有矛盾之處 06/04 11:59
twdog :第四條後宜追加申請後不得再更動逃獄名單,以免爭議 06/04 12:01
GoodbyePeter:拍謝 我太懶惰直接貼你的文 沒有檢查! 06/04 13:34
※ 編輯: GoodbyePeter 來自: 140.122.238.62 (06/04 13:43)
GoodbyePeter:第八條第二款我改這樣!大家覺得OK嗎? 06/04 13:43
GoodbyePeter:提出逃獄又不團結行動!我認為這需要嚴厲懲罰! 06/04 13:44
GoodbyePeter:如果預先知道自己沒空,那就不該加入團隊逃獄。 06/04 13:44
popfish :我本來以為是當天報名的 06/04 16:02
popfish :建議弄得簡單一點 討論那麼多 條文簡單才是最重要的 06/04 16:03
twdog :可就是條文太簡單才會讓人覺得可以當天報名 XD 06/04 16:36
bank1000 :我覺得遊戲規則不宜定得太複雜 應該要簡單化才是 06/04 17:15
twdog :我也同意,但需在能夠避免爭議的情況下愈簡單愈好 06/04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