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的問題(前三頁)
在討論「何種壓力事件可以算是創傷壓力源」時,有提到如果是採用個體
對事件的主觀知覺來決定的話,將很可能無法確認事件到底是病因的原動
力或只是個體的反應,因此DSM-IV只把「高規模壓力事件(例如:戰爭、
強暴、洪水等)」視為「創傷事件」。
而後續的「劑量反應模式」認為壓力源嚴重度與症狀反應成正比,而經歷
過「創傷事件」的個體是否會出現PTSD又取決於該個體「爆發的閾值」。
請問「個體的閾值」在實際研究中(或是臨床上)是如何去測量?
「個體的閾值」是否也會像上一段描述到的個體主觀知覺一樣有無法清楚
確認因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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