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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呼呼 正好在八卦板看到 大家可以看一下喔~ ------------------------------------------- 臺北市國稅局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爭議 http://goo.gl/UYDX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223 18:07:3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某報報導有關HANG TEN 等4家服飾店,被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處罰,該等公司行政救濟官司敗訴後揚言退出 臺灣市場,經瞭解係營業人對法規認知有誤所造成。 該局說明,服飾店與合作店簽約設立門市,銷售其自有品牌產品,合作店僅提供門市場地 ,但無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一切營運皆由服飾店負責,經營主體為該服飾店,由其 銷售貨物與消費者並收取貨款,依規定應由服飾店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服飾店使用店 面所支付予房東之代價,屬租金性質,係為另一個交易事實,應另由收取租金者開立發票 交付該服飾店。二項個別營業行為應分別依規定開立發票,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惟該服飾店將應收取之貨款與應給付之租金相互抵銷後,僅就差額開立發票, 顯然將二個交易模式混同,造成短開發票致逃漏稅捐,實係錯誤租稅規劃所致。 該局指出,有關該等案件經該局於92年及93年查核補稅裁罰後,曾陸續多次發布新聞稿提 醒納稅義務人,且自92年以後,該等服飾店已依營業稅法規定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 稅。今因知名服飾店對該局核定補稅裁罰不服,歷經多年行政救濟程序(即復查、訴願、 行政訴訟)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9月駁回而告確定,該局任事用法並無違誤 惟該服飾店仍不服復於同年12月申請重開行政程序遭否准而再次掀起本案欠稅爭議。 該局強調,營業稅法對不同銷售型態有開立統一發票之明確規範,營業人應依交易事實、 經營主體依不同階段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為免課稅爭議,該局呼籲營業人就經營模 式如有稅法適用疑義,請洽詢所轄國稅局或其分局、稽徵所,避免觸法,以維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17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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