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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研究民法發現了一個與大家極為相關的條文 條文如下 第 124 條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 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白話ㄧ點來說,就是沒有填個人生日的同學,以後就一律用7月15日來推定 好吧,我承認我有怨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214.64
bzn:哈哈哈...國堯的怨念終於爆發了 11/01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