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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放寬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重分類限制 1.使原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非衍生性商品 僅於 (1)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且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 (2)極少情況下(如本次全球性之金融風暴) 方可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 2.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若 (1)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而且 (2)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 則可重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 第三十四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雖放寬部分金融資產重分類規定, 但亦同步加強要求已重分類金融資產之資訊揭露。 企業若重分類金融資產,須於-重分類當期及以後各期, 揭露所有重分類資產之帳面價值、公平價值 因此,財務報表使用者仍可於財務報表附註中, 獲悉已重分類金融資產之公平價值相關資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23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