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EM99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101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一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一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一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一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用賺P幣打字機打的 第一次用的不是很順 看看多少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