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寫這些文章的意思就是在說
現在有公司利用有限合夥法 降低投資私募股權的門檻
且投資標的物比照國際大型私募股權基金公司
可以是中小型企業的融資併購案 商用型不動產不良債權
總之以前大財團才能做的事情
一般「稍微富有」的「特定人士」也能做了
就這樣
有些在正統私募股權基金公司上班的人說不明白
你可以說這是一種新興行業
把原本用在創投業上的有限合夥法 套用在傳統私募股權基金公司
有限合夥法+私募股權基金公司 = 降低門檻之後的迷你型私募股權基金公司
圖示:
傳統私募基金公司
http://photo.xuite.net/topy1980/1654520/1.jpg#picture
傳統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夥法所成立的新型私募股權基金公司
http://photo.xuite.net/topy1980/1654520/2.jpg#picture
其實公司流程很簡單易瞭 不明白大家爭議的焦點在哪邊
有誤會 那是大家對有限合夥法以及私募股權基金兩者不熟悉
所以我整整花了個把月持間 撰文 提法案 寫blog
就是方便日後我跟客戶解說以及讓更多人了解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運作
而我確定這種公司會愈來愈多 我們只是領頭羊而已
台灣的有限合夥法呢 連立法院都還沒進去 何時過關 不清楚
有限合夥組織 政院傾向放行 工商時報 96/2/6 A10版
http://www.tvca.org.tw/F-2-3-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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