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nsonwang61:拿錢養外籍新娘的親戚,國稅局要怎麼查??05/29 10:25
→ bensonwang61:政府機構僅限國人比較有約束力而已..05/29 10:25
→ bensonwang61:就跟外國人吃罰單可以隨便亂報住址,不用繳錢也沒關係05/29 10:26
納稅義務人是本國人,跟外國人為公課義務人兩者不同
這樣的類比是不當的
目前高等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對於國稅局之舉證責任在於:
得證明有違反一般生活經驗足矣
例如國稅局從央行調外匯紀錄
明明沒有匯款紀錄,請問這樣叫做有扶養事實?
此外,稅捐稽徵法第30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
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
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
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
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
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
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當國稅局要求提示任何證明文件、單據、憑證來證明有扶養事實時
這些東西要從哪裡生?
特別是這幾年扶養親屬重複列報的情況很多
國稅局盯很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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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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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推 trinity1103:推~ 不要把國稅局想得很呆,遇到了就知道很煩 05/29 14:52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5/29 15:22)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5/29 15:23)
→ bensonwang61:若什麼事都沒做當然是自己呆不是國稅局呆.. 05/29 15:44
→ bensonwang61:匯個10萬100萬都叫扶養事實. 05/29 15:45
→ bensonwang61:拿錢給父母可以給現金,不需匯款當憑證 05/29 15:46
→ bensonwang61:坐個飛機有個出入境證明, 05/29 15:47
→ bensonwang61:什麼事都沒做,就隨便列,當然敗訴.. 05/29 15:47
→ bensonwang61:我拿罰單舉例,只是強調政府對外國人沒約束力 05/29 15:48
本件納稅義務人是本國人
國稅局無法調到外籍人士在其本國之稅籍資料
但是不影響其對本國人課稅權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一項,要求提供文件
本國人可以拒絕?
公課對象不同拿來比較是無意義的
→ bensonwang61:跟稅法沒什麼關係... 05/29 15:49
→ bensonwang61:吃罰單亂報住址就是妨礙公務跟偽造文書 05/29 15:50
→ bensonwang61:出境時就可以抓去關了, 05/29 15:50
→ bensonwang61:當然,我還是愛台灣, 台灣未來會更好...:) 05/29 15:51
→ CrazyMarc:那就拼拼看啊 05/29 16:06
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或許沒什麼問題
其他親屬?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1.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
稅義務人扶養。
能找到100人並且同居一家那我也沒話說,算他厲害 XD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5/29 16:24)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5/29 16:43)
推 huang1069:可以節稅的方式那麼多...為什麼一定要選擇這麼複雜風險 06/02 16:35
→ huang1069:風險大的方式...被查出來不但要補繳稅金...還加罰一倍 06/02 16:36
→ huang1069:不要太小看國稅局喔~ 06/02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