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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之銘言: : 『私募基金』話術是公司教的還是業務自己想的? : 非私募基金可以以私募基金之性質、名義招攬募集資金? : (基金之法律性質與加盟明顯有別) : 我似乎看到『把連動債當定存』的話術又要重現江湖...... 今天收到金管會的回函,主文節錄如下: ============================================================================== 所詢有關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稱投資人投入資金加盟其「露營車計畫」每年可 獲利12%,惟其以私募基金為類比,並向一般不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乙案,答覆如下: 一、 所述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露營車計畫」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範疇 ,尚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 二、 經瞭解該公司尚非屬公開發行公司,本會未曾核准或同意其向不特定人募集及發行 有價證券案件。 三、 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不得為之。違反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該公司違法向不特定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則涉有證券交易 法第175條之刑責。 謝謝您的電子郵件。 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敬上 發文字號(Message number):金管證發字第0980058480號 發文日期(Date):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 私募基金?????? 這話術是那個大頭想出來的啊 XDD 以上金管會回函很清楚說明了,該投資計畫的投資者『不受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中關於投資人之保護』,也就是說『中信昌不必承擔基金發行公司應負擔之義務』 ,包涵公開說明、財報透明、資訊揭露等等的義務,『投資者是沒有權利要求中信昌出具 財務報表、營運費用明細來進行投資判斷』,這種東西敢投資的心臟要夠大顆… 如果有更明確證據(說明會影音錄像),能推論該公司以私募基金名義募集資金,則可以 試著舉發刑事責任(上文三、)。 據後一個業務的說法是:『向中信昌買露營車再回頭租給中信昌』 這時就不得不注意到『買露營車』、『中信昌的租金支付能力』 姑且生產露營車真需要那金額,然而中信昌若『終止』租賃關係,露營車要賣給誰? 價格?當廢鐵賣? -- 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elvies:水桶他幾個月算便宜他了 XD 11/12 15:33
takuai:業務還是會視而不見的 11/12 17:54
VictorTom:推.... 11/12 19:16
iamhsg:推......業務再來反駁ㄇㄟ~ 11/12 21:07
tampabay:會有新的業務跳進來 XD 11/18 12:50
deanbest5320:小弟不才, 剛好有做此投資... 12/15 14:09
deanbest5320:我是約去年十一月投資的, 迄今快一年... 12/15 14:10
deanbest5320:目前收息正常... 12/15 14:10
deanbest5320:風險因人而異, 對我來說, 中信昌將車車租給渡假中心 12/15 14:13
deanbest5320:然後將向渡假中心收取的租金回饋給加盟商 12/15 14:14
deanbest5320:我認為這是一個非高風險的投資模式... 12/15 14:14
deanbest5320:若有問題可加我MSN: deanbest@pchome.com.tw 12/15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