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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republik.com/en/article/-the-taiwan-times-1-1686597/1/20 作者:PTTz 嗨,各位好,應該有許多玩家知道,目前國會正在審理關於移民管理及移民局組織法的法 規條文, 在與許多議員的討論過程中,我認為有一些很基本的權利及權力應該要給全國國民知道, 尤其是在【eR.O.C(Taiwan) 國家憲法】已經通過的今天。 有部分議員堅持國籍審核可由議員自決,也有議員堅持在先行審核過後至移民局報備即是 配合。 但是,嚴格說起來,這些都已經是嚴重違憲的行為了。 各位可以稍微思考一下以下的論述及問題。 首先,根據憲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議員有配合移民局處理移民申請之職權。 但是各位是否思考過,當議員自行審批後到移民局備案的這種配合方式,是否形同虛設移 民局? 我們今天把國籍申請審核權放在議員身上,那麼移民局就是一個可以裁撤掉的單位,也不 需要到移民局報備,只要在議會報備就可以了,為何要多此一舉特別在移民局報備? 換句話說,假設今天國籍申請審核權在移民局身上, 那麼移民局就的確是一個有實權的單位,而不是只是一個給議員完事後報備存檔的機構。 各位能夠了解這兩者的差異嗎? 我想我們的政府不需要特別設立一個單位,純粹只是提供給議員審批國籍後報備用的,這 叫做浪費政府人力,更不用說內閣是有薪資給付的,拿著全民的納稅錢然後只是用來看議 員的報備案? 所以,我想我們討論這個議題的重點在於 - 國籍申請審核權到底在誰身上? 如果認為在議員身上,那麼移民局就是個可以裁撤掉的部會,不需要浪費額外的人力,只 要在議會另外設置一個公開版面讓議員報備即可。 而如果認為在移民局身上,很抱歉,那麼議員就沒有任何資格可以先行審批國籍申請,必 須統一交由移民局處理,議員的配合只是在移民局審核後,協助釋放國籍給予申請者。 憲法第十條規定,公民國籍申請由國家政府及國會共同負責處理。 假設如同某些議員所說,移民局只是一個接受議會報備的單位,請問國家政府對於國籍申 請負責了什麼?不要跟我說是負責處理報備文件,這種有名無實的權力議會自己收著就夠 了,議會自行成立移民委員會就可以有同樣的效果,不需要由國家政府特別設置移民局來 「共同負責」。 既然是共同負責處理,就表示國家政府及國會在公民國籍申請上同樣具有權力。 而國會在 erepublik 內已經具有國籍審批權,因此國家政府也必須擁有相同的權力,而 對國家政府來說,這個權力賦予的單位正是移民局。 而這兩個組織間也同樣具有互相制約的權力,國會可對移民局提出人事彈劾案,而移民局 則可以制約議員濫用 erepublik 內的國籍審核權,同時對於違法的議員給予懲戒。 如果移民局只是負責看看議員完事後的報備案,那麼移民局對於議員沒有任何制約權力也 沒有任何處理權力,則國籍申請就等同只是由國會專門負責處理,這形同違憲。 當開放議員可以事先審批國籍後在報備的這種先斬後奏的權力時,那麼我想所有議員都不 會經過移民局做更進一步的審核,因為如同這些議員所說,他們審核的標準可能是【你們 自己的朋友】或者【你們的朋友有任何擔保】。 這對於其他國民而言是個不公平的權力,他們不是議員或者沒有認識任何議員,所以沒有 辦法有什麼【自己的朋友】或者【朋友擔保】之後就可以快速的通過申請,因此就只能透 過移民局。 根據憲法第七條,本國之公民於國家實際主權領土上享有平等權力,這同樣是違憲行為。 移民局的審核,並不會因為申請者是任何人的朋友,因此就優先同意通過該申請,這就是 平等。 議員同樣是本國公民,憲法賦予議員的特權只有立法,其餘均與平民相等。 如果你認為憲法的精神不應該被違背,也不認為你的權力與他人不相等,更不願喪失你應 有的權力, 那麼請支持【所有國籍申請案都只能透過移民局審核,不允許任何議員先行審核之行為。 】 因此,如果你目前身為 eR.O.C 的法定議員同時認同我的觀點, 請立即至議會內部參與【移民管理暨移民局組織法】的審訂與附議。 如果你不是議員但能認同,也有有認識任何具法定議員資格的公民,請要求他支持這項法 案的通過。 而如果你不是議員,也不認識任何議員,但你認同我的觀點,你能夠 Vote 這篇文章,表 達你的支持。 -- ▁__ ▆▄ _ / ▅▄▄▇/ ▎| / ∕▊ _ An apple a day ▂▁ ▄▅// / \\ / ﹨﹨ keeps the doctor away/=◣◥█▎ ψmaxin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84.184
gwen3179:所以你轉這篇文章來有經過原作者同意? 02/25 11:52
xus2030:那不是重點 02/25 12:21
gametv:您有經過原PO的同意嗎? 02/25 12:21
zzadjin:我說沒有的話會怎樣嗎?我怕說沒有會違反民主精神 02/25 14:50
wkwtb:修憲 02/25 14:55
wkwtb:中華民國憲法 02/25 14:55
wkwtb:人權保障:憲法規定各項人權,「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 02/25 14:55
wkwtb: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 02/25 14:55
wkwtb:法律限制之。」 02/25 14:56
DCHC:你們寫新聞的目的是打壓異己還是介紹新聞? 02/25 15:08
zzadjin:不能抒發己見嗎?樓上只會二分法? 02/25 15:32
DCHC:所以你是在創作文學還是在寫情書?這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02/25 15:42
zzadjin:我寫的東西就受到著作權法保障,你要不要去重看著作權法? 02/25 15:44
DCHC:老兄,你發行的是報紙,不是文藝創作,任何人得轉載新聞。 02/25 15:51
zzadjin:老兄,只有新聞報導才可以任意轉載,再給你一次機會吧 02/25 15:56
zzadjin:就算是投稿,有特別約定的話,著作權仍然是在著作者或報社 02/25 15:56
gwen3179:等一下他就說你這行為有違民主風範 02/25 16:16
gametv:恩....D大,轉載前先詢問作者是網路禮儀,雖然沒有強制力但 02/25 16:38
gametv:這是基本禮貌 02/25 16:38
DCHC:議長,你應該先看著作權法,再來說你的報紙是文學創作。 02/25 16:47
DCHC:要溝通討論卻怕別人轉載,你這樣是違反著作權法的精神喔。 02/25 16:48
DCHC:我當立委助理時,議事記錄與議員談話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02/25 16:49
DCHC:請問你有何正當理由禁止全民傳閱你的新聞稿? 02/25 16:50
etetet91:所以你轉這篇的用意要幹嘛? 02/25 17:05
gwen3179:你居然能把erep裡面的東西套用在RL 真是佩服 02/2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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