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kuboku (嵩)
看板CHSH_98_301
標題[閒聊] 連盜22座墓買毒 4嫌衰事不斷 盜墓賊報應 離婚喪親還暴斃
時間Sat Apr 23 00:28:17 2011
2011/4/22 戴榮懋 報導
盜墓集團自己也遭逢離奇的事件!彰化警方破獲一個盜墓集團,四名嫌犯因為吸毒缺錢花
用,不但挖人祖墳偷走陪葬的金飾變賣,也砸壞人家墓碑。
沒想到四個人盜墓之後像受到詛咒似的,衰事連連,有人犯案後染屍毒,長輩相繼過世,
還有人發生車禍最後夫妻離婚,甚至有一名嫌犯突然猝死。
警方押著嫌犯到田中鎮的公墓模擬,發現嫌犯盜墓的手法相當惡劣,不僅挖開墓地偷值錢
的金飾,得手之後還將墓碑敲破,讓往生者不得安身 不過夜路走多了總會碰到鬼,畫面
中這名陳姓嫌犯盜墓之後不僅自己染上屍毒皮膚發黑,連家中長輩也莫名奇妙相繼過世
。
另三名同夥包括一對吳姓夫妻,先生接連發生車禍和官司纏身,妻子疑似劈腿夫妻離婚收
場,還有一名黃姓嫌犯疑似吸毒過量暴斃身亡據警方調查陳姓和黃姓嫌犯認識曾經做過造
墓工人的吳姓夫妻,四人因為吸毒缺錢花用,竟然把歪腦筋動到墳墓上頭,他們聯手盜挖
22座墳墓,變賣金飾共20多萬分贓。
但驚擾往生者破壞風水,讓他們自己衰神上身,全都沒有好下場。
不管巧合或報應,但作惡多端終要付出代價,所以真的缺德事不能做,歹路不可行。
http://www.ttv.com.tw/100/04/1000422/10004224433402L.htm
---
刑法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社會法益)
第 246 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 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8 條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9 條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5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9.91
→ bokuboku:看新聞順便附法條給大家參考~~還沒學社會法益就不多說了 04/23 00:28
※ 編輯: bokuboku 來自: 140.112.249.91 (04/23 00:30)
推 w8742790:田中~~ 04/23 00:46
推 stanley0621:閱 04/24 21:30
→ hannocps:甲下 04/26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