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gzi (從容不迫)
看板CIVIL-Team
標題95年大專盃裁判吹判重點
時間Thu Nov 30 18:57:39 2006
九十五學年度大專籃球聯賽臨場執法重點
一、非法掩護的判定:
執行擋人動作時,有以下非法動作產生:
1.手肘舉起超過胸口,造成超出圓柱體外的所造成的身體接觸。
2.身體不當的彎曲(伸腿、扭動臀部),造成防守者行進路線突然被迫改變方向,而跟不上進攻者,使進攻者得利(空檔出現)。
3.移位掩護:掩護者未保持應有的時間及空間,突然移動身體位置,造成身體接觸,雖然此時仍保持合法掩護動作,但也應判掩護者犯規。
二、被合法掩護下的防守者犯規的判定:
進攻球員已設立合法掩護動作,被設陷的防守球員應繞道擺脫,不應以推擠的粗暴行為試圖穿過掩護球員,故應宣判此防守球員犯規。
三、正在投籃中的動作的判定:
1.各階段的認知:
.....反應時間差............反應時間差............反應時間差
.....約0.1~0.2秒.........約0.1~0.2秒.........約0.1~0.2秒
├──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犯規動作發生時...裁判察覺犯規時...響哨的時間點...球員、教練與觀眾認知的犯規點
說明:當響哨後,球員、教練與觀眾所接受到的訊息,是在犯規動作發生後約0.2~0.5秒,因此球員、教練與觀眾皆認定此為正在投籃中的動作,甚至是已完成的投籃動作,此時裁判切莫堅持犯規動作是在第一階段,應以球員、教練與觀眾的角度作出宣判,否則只有被噓的下場。
2.點手犯規:
(1)防守球員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以手指碰觸投籃者的手肘,造成投籃者失去投籃穩定度而得利。
(2)在禁區內,防守者以投降姿勢防守進攻球員,當進攻球員垂直跳起投籃時,防守球員手部迅速下壓後又恢復合法防守姿勢。
四、欺騙動作的判定:
1.進攻隊造成防守隊的換防,使防守者不利的狀況下(以小守大),因此防守者以弱者的姿態假倒,試圖欺騙裁判宣判進攻犯規。如因此狀況造成進攻球員不利(走步、被絆倒、身體失去平衡、球失落…),可宣判該球員技術犯規。
2.進攻者在持球進攻時,因為本身失去平衡或控制不住球的情況下,往往容易以造成防守者犯規的姿態將球失落,試圖欺騙裁判宣判防守犯規。
3.進攻球員投籃時,球已被防守球員合法壓制,於是進攻球員作出誇張動作甚至造成與防守球員的身體接觸,試圖欺騙裁判宣判防守犯規。
五、侵犯領空的判定:
1.裁判在執法時,常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應以持球者為重,因此當持球者往防守者身上硬撞,破壞防守者圓柱體,應宣判進攻犯規。
2.進攻球員在投籃時,以手推拒防守者合法的封阻,應宣判進攻犯規。
3.爭搶籃板球時,應注意背後搶球(over back)的情形發生,此侵犯領空的狀況若造成合法卡位者不利時,應宣判犯規。
六、控場技巧:
1.與同場執法裁判為生命共同體的認知:
‧做好個人裁判工作範圍,
‧不輕易越區吹判,
‧適時支援球員及教練對同場執法裁判不禮貌的言行,
‧於比賽停止時,三人進行溝通討論,
‧判決不同時,應立刻討論作出明確宣判。
2.控管紀錄台的計時記錄:
‧確實掌握比數,
‧投籃時間,
‧比賽時間,
‧換人、暫停時機,
‧恢復比賽,
‧球權輪替。
3.對於球隊席區的控管:
‧球隊席區教練、替補員及球隊相關人員的言行,
‧未登入本場賽事的球員應視同球隊相關人員,
‧非上述相關人員在球隊席區如有影響裁判執法工作的處理。
4.比賽發生語言挑釁及不當肢體動作的防範與處理:
‧起因─當球員開始有垃圾語言時;
‧過程─垃圾語言後產生的肢體動作就可能引發鬥毆;
‧結果─一發不可收拾。
‧責任─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裁判應對此狀況負全責。
────────────────────李鴻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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