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ura (Aura)》之銘言:
(恕刪)
: 他把那組照片掃描之後放在網路上,
: 叫作「After Sherrie Levine」(2001。
: 並且在網站上註明,只要用他指定的解析度和紙張列印,
: 就是「原作」的複本(像是版畫一樣?)。
: http://www.afterwalkerevans.com/index.html
非常有趣,
阿烏辣你把網址貼上來,
這樣的創作理念可稱為「After Michael Mandiberg」。
如果我把你這篇用email轉寄出去,
那我就是「After Aura Chen」......
: 同人誌的創作,本身就遊走在著作權法的邊緣,
: 就我所看到的資料是,屬於侵權行為,
: 但是因為屬告訴乃論罪,
: 一般漫畫原作者並不會提出告訴,
: 但是也有少數例外的記錄。
原來CLAMP隨時都可以告我啊.....
不知道為什麼,
知道這件事之後有種想笑的感覺。
想像一下,
我的律師和CLAMP的律師,
在法庭上拿Chobits和揪鼻子激辯的樣子......
我承認我想太多......。
: 前面提到的案例好像會讓大家以為我贊成抄襲是創作的一種方式?
: 再次聲明我對這件事是沒有意見的。
: 提出這幾個例子,只是刺激大家從不同的角度來想想這個問題而已。
其實我只是覺得太冷,
拿個話題來灌灌水而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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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