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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ra (Aura)》之銘言: (恕刪) : 他把那組照片掃描之後放在網路上, : 叫作「After Sherrie Levine」(2001。 : 並且在網站上註明,只要用他指定的解析度和紙張列印, : 就是「原作」的複本(像是版畫一樣?)。 : http://www.afterwalkerevans.com/index.html 非常有趣, 阿烏辣你把網址貼上來, 這樣的創作理念可稱為「After Michael Mandiberg」。 如果我把你這篇用email轉寄出去, 那我就是「After Aura Chen」...... : 同人誌的創作,本身就遊走在著作權法的邊緣, : 就我所看到的資料是,屬於侵權行為, : 但是因為屬告訴乃論罪, : 一般漫畫原作者並不會提出告訴, : 但是也有少數例外的記錄。 原來CLAMP隨時都可以告我啊..... 不知道為什麼, 知道這件事之後有種想笑的感覺。 想像一下, 我的律師和CLAMP的律師, 在法庭上拿Chobits和揪鼻子激辯的樣子...... 我承認我想太多......。 : 前面提到的案例好像會讓大家以為我贊成抄襲是創作的一種方式? : 再次聲明我對這件事是沒有意見的。 : 提出這幾個例子,只是刺激大家從不同的角度來想想這個問題而已。 其實我只是覺得太冷, 拿個話題來灌灌水而已......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