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結束了!相信大家應該也玩得蠻高興的
不過重要的還是其中的訓練與演出吧!
希望還能繼續下去,而且還要更好!
好了!前奏完了,進入主奏......
這次在演出時總務突然跑來找我收錢
說這次的費用4500而我應該繳2000元
可是我這次的活動除了團練、演出外食、住、行、玩都沒用到團上的
就算要交錢也要給辛苦開車的吳大哥
怎麼會........就差點吵了起來
對方還說連來幫忙的人至少都繳了1500元,當然我.....
在我的觀念,(我)屬於本團的團員當然應該繳交「團費」
而「團練」、「演出」是屬於團員的「權利」也是「義務」
反而缺席是不應該的(在有的團還要受處罰)
所以要我繳交的此2000是團費囉!
其他4500-2000則.....
而以非團員論,如果他們僅僅是團練、演出而已
既是請來幫忙,如果食、住、行、玩又沒用到我們
那還要他們交錢?情何以堪?
綜合以上的論點
可以猜測向團員收活動的費用只是分層級而已
根本沒有詳細的計算,只要不虧本就好
........所以我目前止繳交了500要是團費真的為2000請在找我要
還有,沒有演出才在收錢的吧!
以上為本人個人論點,應該再多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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