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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Dancing 看板] 作者: yibeen (似水疑冰) 看板: NTUDancing 標題: [轉錄][轉錄]腳踏車管理辦法草案 時間: Tue Feb 26 00:25:24 2002 ※ [本文轉錄自 NTU-Zither 看板] 作者: jiayin (感覺) 看板: NTU-Zither 標題: [轉錄]腳踏車管理辦法草案 時間: Mon Feb 25 22:34:35 2002 ※ [本文轉錄自 Campus-plan 看板] 作者: aaaabreact (愛喝咖啡的貓) 看板: Campus-plan 標題: [轉錄]腳踏車管理辦法草案 時間: Sun Feb 24 15:01:07 2002 ※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作者: Jackson (nil) 看板: NTUSC 標題: 腳踏車管理辦法草案 時間: Sun Feb 24 01:18:22 2002 喂 要收牌照稅和拖吊稅了 想點辦法吧 國立台灣大學腳踏車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改善校園環境,有效管理校內 之腳踏車,並使棄置之腳踏車能夠回收利用,特制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管理腳踏車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校腳踏車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 立法理由:明訂腳踏車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之腳踏車,應向管理單位請領車牌,懸掛於前置 物籃或後乘坐架;如腳踏車無前述兩種設備,應懸掛於車把正前 方。 前項腳踏車,每年十月應攜本校教職員工生等證件向管理單位指 定之處所申請驗車。 校外人士之腳踏車,如需在校園內長期行駛停放者,應準用前兩 項之規定辦理。 請領或補發車牌時,腳踏車所有人應至出納組繳交工本費,本校 教職員工生新台幣五十元;校外人士新台幣一百元,並持繳費副 本至管理單位辦理。 車牌換發期間,管理單位應發給臨時車牌,於換領新車牌時繳回。 立法理由: 一、 懸掛車牌以表明車主。 二、 車牌由管理單位統一制定,並懸掛於明顯之位置,以供查核, 由於腳踏車並無制式之車牌懸掛處,故於條文中規定三個位 置。 三、 由於每年十月新生己入學,畢業生大都已辦理離校,故要求 車主至管理單位指定之處所如車房、事務組雜工班休息室及 各宿舍等地驗車,驗車時會在車身明顯處,通常是在後車輪 之擋泥板上方黏貼當年度貼紙,用意在表明當年度這輛車有 人使用,並使管理單位可以檢驗車況及統計腳踏車數量。 第四條 停放於本校內之腳踏車,如有未依規定懸掛車牌或未按時驗車者, 由管理單位黏貼通知單於車體明顯處,限期辦理請領車牌或驗車, 逾期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即以廢棄物處理。 前項腳踏車雖依規定懸掛車牌及驗車,但顯失騎乘功能者,由管 理單位黏貼通知單於車體明顯處,並通知腳踏車所有人修繕或辦 理報廢,逾期不處理者,即以廢棄物處理。 停放於本校內之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顯失騎乘功能: 一、 無把手者。 二、 無騎乘坐墊者。 三、 兩輪缺一者。 四、 輪胎破損嚴重者。 五、 鏈條斷裂且鏽蝕嚴重者。 六、 依車輛之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 立法理由:明訂廢棄腳踏車之認定標準。 第五條 腳踏車使用人應將腳踏車整齊停放於腳踏車架上,未依規定停放 之腳踏車,由管理單位逕行移置於適當處所。 前項移置、保管之腳踏車,於總務處網頁公告,腳踏車所有人應 於一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管理單位標售之。標售所得 之價款,於扣除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如有剩餘, 解繳校務基金。標售作業準則,另訂之。 校園腳踏車之標售,以本校教職員工生為對象。 前項標售日期及標售地點於總務處之網頁公告之。 腳踏車經移置、保管者,應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移置費每輛次 新臺幣五十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五十元,但以不超過新台幣一 千元為限。移置費及保管費可以勞動服務折抵,每一百元折抵一 小時,相關辦法由管理單位另訂之。 立法理由:明訂違規停放之腳踏車之處理原則,並可以勞務折抵 移置費及保管費,以減輕腳踏車所有人之經濟負擔。 第六條 本校因校園規劃之需要,除情況緊急外,得於七日前將移置原因 及地點公告後,變更或取消原設置之腳踏車停車位,並將原停放 該處之腳踏車,移至附近之腳踏車停車位或移置於適當之場所, 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明訂校方因校園規劃之需要得移置該地之腳踏車,但 應事先公告,移置後再公告移置地點。 第七條 腳踏車之移置,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 立法理由:腳踏車之移置,原則上並不會破壞其車損,惟有時車 主將腳踏車鎖在其他物體上,非破壞其鎖不能移置 時,才會予以破壞。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因事實需要須增設、變更及撤除腳踏車架者,應向管 理單位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以便管理單位控管校內腳踏車停放格數,並提供足夠 之停車位。 第九條 本校腳踏車之車架僅供停放腳踏車使用,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立法理由:說明學校對腳踏車之保管立場。 第九條 腳踏車之標售價格,應依其堪用狀況分級訂價,但每輛標售之價格,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 立法理由:廢棄之腳踏車在經管理單位整修後,以低價回饋本校教 職員工生。 第十條 依本辦法標售腳踏車之所得,經管理單位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 百分之六十五繳校務基金。 二、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管理單位。 三、 百分之五分配予協助執行單位,如無協助執行單位,解繳校 務基金。 立法理由:將標售所得之一定比例分配予管理單位及執行單位, 以激勵其士氣。 第十一條 為鼓勵本校腳踏車所有人自動報廢堪用之腳踏車,由管理單位依 車輛之車況,酌給回收獎勵金一百元。 立法理由:鼓勵所有人自動報廢,以減少辨別無主廢棄腳踏車之 工作量。 第十二條 腳踏車所有人申領代管車輛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 件、移置費及保管廢之收據,經保管人員查核無誤後發還。如有 冒領者,即移送本校駐衛警察隊處理。 委託他人代領者,除前項證件外,應由車輛所有人出具委託書。 立法理由:明訂領回保管腳踏車之程序。 第十三條 保管場應詳為記錄保管車輛之移置地點、保管時間及繳費等事項, 並應核對領車人之身分、單位、姓名、證件種類及車牌號碼,並 由領車人簽名或蓋章,以供查考。 立法理由:明訂保管單位之工作記錄內容。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00.176 ※ 編輯: Jackson 來自: 210.85.200.176 (02/24 01:18) ※ 編輯: Jackson 來自: 210.85.200.176 (02/24 01: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19.90 -- 寧失其穴 勿失其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8.18 -- 相信奇蹟 將思念傳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1.186 -- 空の星が輝いて見えるのって,闇があるからだろう 星を輝かせるために存在する闇,俺かそんなかんじかな...... 瀨名秀俊 ==ロング バケ-ショ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