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hoenixDance:厲害喔xD 10/22 19:19
-------------人客阿 要戰了~ 請點餐 (開始炸雞排)-----------------
這個好像是一個同志遊行
遊行主辦單位:台灣同志遊行聯盟
活動主辦單位:台灣醫學生聯合會
性健康推廣部(SCORA)
這是官網
http://www.twpride.info/
他們的訴求:
我們主張廢除箝制自主性愛、違反人權的三大惡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
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刑法第235條。不再以偽稱的「妨害善良風俗」、「保護兒童
青少年」、「掃除猥褻」之名,濫行反人性、違憲、侵犯人權之實,讓包含LGBT在內的性
少數、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愛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於惡法壓迫的恐懼之中。
下面很多解釋..我覺得焦點好像有點偏掉
都是在講 人權 男女平權 性自主權 工作權
可是這三條法根本沒有要限制你這個權利阿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講的是
"公開場合" 和 "性交易(有利益的交換)"
而刑法第235條是指 "散佈色情物阿"
在這三條法的觀點下
你要行使性自主權,大可以打個電話,寫個信,MSN叮咚一下(不可以"公開"徵砲友)
就算約個三五好友(如果你口味夠重的話),只要不涉及利益交換(金錢 土地 有價證券...)
你要怎樣隨便你
或是,你要看某種日本出品的動作片,你要去外面買片子,然後自己一個人關起來享受
或是,整間房間就自己一個人住貼滿了怪怪的海報,那也沒關係啊!
這也都有判例的,可以去查的
=>白話翻譯大法官解釋(釋字617):
色情片只要沒有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畫面
採取適當隔絕,不讓一般人可隨手取得,應受憲法保障。
所以,廢除這三個法對人權,男女平權,性自主權有什麼幫助嗎?
( 我覺得裡面可以討論的只有「自願的性交易是否合法」 )
而不是說這三個法規都不合理就廢除
說廢除就廢除 那有什麼保護措施嗎?
哪一天抓到被迫賣淫的少女,只要他說「我自願的」,那就拍拍屁股走人?
他身邊明明就站著皮條客和車伕阿!!
哪一天我帶著小孩逛街,看到路邊有怪怪的海報,我要用那個海報幫他做健康教育?
好啦,到底訴求什麼? 如果真如他所說的,那根本不用廢除這三個法吧?
到底有什麼意圖?
: 以下是則堯(VPI)的解釋:
: 先說明這個法的爭議點在於何處
: 這個法案的修正,基本上並未談及性交易是否無罪。假使性交易是有罪的,那應該對於
: 買賣雙方不應有差別,而更應該對於行為者做更大的約束,而不是處罰找的到的娼。
: 而當初立法的原因,只是因無異的性別歧視,而只處罰娼(大部分為女性),而不罰嫖
: (大部分為男性)。而現在修法的動機,就是希望能夠破除性別歧視。
: 而這也符合同志大遊行的主張:破除性別歧視。
: 再說,身體自主更是人權的規範,在聯合國都明文規定下。法律實有修正之必要。
: 而台灣醫學生聯合會也有支持此項修正的必要。
: 以下是我(VPI)認為醫聯會應該支持2009同志大遊行有關修法的理由:
: 理由:
: 為何社維法80之1應該修法?
: 1. 刑法未制裁自願性、成年的性工作,國家以社維法制裁,已侵害人民職業選擇自由
: 2. 社會秩序的關鍵在「是否造成他人危害」,但性交易並未侵 害他人權利,
: 現行作法已侵害人民一般行為自由
: 3. 法律不應越俎代庖處罰違反道德行為,該條款已侵害人民性行為自主權
: 4. 只罰性工作者、不罰消費者(罰娼不罰嫖),已侵害人民 平等權
: 5. 性工作者自發性支配自己身體,不侵犯人性尊嚴,國家以法令規範,
: 反侵犯其人性尊嚴。
: 理由二:
: 罰嫖不罰娼是行政院的建議,目的是讓性產業與人權有更好的規範。
: 至於為何修法不通過,這就是立委的其他考量了,
: 包括了技術性的卸責與政黨協商的犧牲,以及極少數男性委員的背葛。
: 2007年11月,「行政院人權小組」已一致同意「不罰娼」,當時行政院長裁示
: 將再研議實行細則。 2008年,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台大社會系舉辦公民
: 會議,經過與會公民5天討論,達成不罰娼、嫖與第三者的結論。
: 既然這是行政院單位做出的建議,那當然不反對呀!!
: 理由三:
: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是聯合國的一個組織。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明文規定,將自願從事性工作者視為職業自由,並應獲得基本的保障。
: 那我們也應該支持這樣修法的訴求。
: 以上
這個裡面根本沒提到關於性工作合法化的(這是APEC的 說服力夠吧?)
http://gender.wrp.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41
甚至
第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
女賣淫的行為。
我不知道你這個想法從哪裡來的?
還是你是看這篇新聞報導??
跟你的文字內容幾乎一句不差耶
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10222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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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三個爭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
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
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
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防治條例 第二十九條 (罰則)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
或刊登足 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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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組長眉頭一皺,
\ ㄟˇㄏ /
【 ㄧ..ㄧ 】+ 覺得案情並不單純。
◥ /︷\ ◤ $sne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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