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rammy:板上有些版友雖然沒有發言資格 不過並不喜歡看到大樹這個綽 05/29 13:59
→ Grammy:號 是不是應放寬投票權限? 一點個人意見 05/29 14:01
→ soaringfish:會有樓上說的那種狀況,但也有必要防止被有心灌票, 05/29 14:21
→ soaringfish:我想板上半年+10篇的門檻已經是很低了就是..... 05/29 14:21
推 yoshiringo:我怎麼可以一直投票阿= =?BUG? 05/29 18:43
→ Grammy:謝謝回應 樓上你沒投成功 05/29 19:13
推 yoshiringo:T.T 05/29 19:25
推 yoshiringo:成功了 05/29 19:28
推 sai01215:如果結果是後者 那要怎麼判定"大樹"出現算不算離題挑釁呢 05/29 21:40
→ sai01215:比方說在live文中有人推"大樹哥加油" 這算離題或挑釁嗎 05/29 21:41
這樣就不算...
推 goury:搞笑了。明明一堆人一邊說大樹,但一邊為王復出興奮不已 05/29 22:26
→ goury:投票通過後,到王版看板規就會永遠看到不可以叫王『大樹』 05/29 22:26
→ goury:永遠提醒大家王做過什麼事,所以不可以這樣叫他 05/29 22:27
→ goury:大樹這暱稱超親切的,不管怎麼說,是真心喜歡聽到這暱稱 05/29 22:29
→ goury:而不是去逃避曾經發生過什麼。難道會因為有這暱稱就不支持嗎 05/29 22:29
推 Alif:投票只是看看可不可以援用版規1而已,版規應該沒有改的必要。 05/29 22:39
→ hughes0305:goury 你若寫信給小王會怎麼稱呼他呢?會用那親切的字? 05/29 23:53
※ 編輯: soaringfish 來自: 220.136.43.34 (05/30 01:19)
推 tnav:不算,代表違規全由板務主觀認定,這樣勢必造成管板上的爭端 05/30 03:10
→ tnav:例如此判例一出,可想而知後面推文即整串大樹哥加油,不懲處? 05/30 03:15
→ soaringfish:若是投票通過大樹不屬明顯負面或挑釁用詞, 05/30 03:26
→ soaringfish:那自然這樣的稱謂就可以做正常使用... 05/30 03:26
→ soaringfish:要問怎樣算明顯離題挑釁的話,例如說大家在文章中討論 05/30 03:28
→ soaringfish:王建民的投球型態好了,突然有人冒一句"大樹愛無尾熊" 05/30 03:28
→ soaringfish:那這個case就算是違規 05/30 03:28
推 micotosai:就只是為了要酸,還找得出這麼多理由 05/30 06:29
→ siliver:別去在意就好了,不管他叫大樹還是建仔都照挺不是嗎. 05/30 12:52
推 apporience:如果這綽號用表決加以限制會讓我覺得是一言堂 05/30 22:22
→ soaringfish:兩邊意見已到水火不容的程度了,不找個出路也不是辦法 05/31 03:38
推 granter:版主沒事找事做 如果有人推 大樹愛無尾熊 你禁水桶的話 05/31 08:24
→ granter:人家有心鬧大告上法院 絕對是你版主理虧的 莫要文字獄 05/31 08:24
→ granter:何苦倘這種混水 這種投票通過禁止的話 也抵不過言論自由 05/31 08:25
→ granter:這種投票 老實講真的是自爽而已 經過法律對照 根本就沒用 05/31 08:26
講得好似"言論自由"的說詞,可以讓你恣意套用、無限上綱一樣。
這邊是一個"社群",浸水桶是"社群規範",不是國家法律之執行;
你在此社群內發言,便已前提地表示你同意此處之規範,若有違反便應依規範處分,
而此處分也只能及於你在此社群內之權利。
你若不同意這些規範,就應找社群成員於體制內修改規範,或者去建立/加入別的社群;
同意規範但認為判決不符規範,也有申訴體制可以運用。
這個社群無能鋪天蓋地的限制你在這世界上的發言權利,
何以談得上對你言論自由之扼殺?
→ l26921216:大樹哥...找不到控球~~~ 05/31 08:33
※ 編輯: soaringfish 來自: 220.136.54.5 (05/31 11:25)
推 granter:版主若堅持己見認為自己有道理 我也無可奈何 建議而已 05/31 13:27
→ granter:只是當最後遇到法律時 你就理虧了 你高興就好 05/31 13:28
→ granter:再說 大樹愛無尾熊 綜觀這一句話 根本就無可挑剔 當你要 05/31 13:29
→ granter:因為這一句話禁水桶 而法官看一看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05/31 13:30
→ granter:根本就不是什麼人身攻擊 卻禁止發言 這怎麼看你輸面較大 05/31 13:33
→ granter:好心建議 只是不希望您坦這種混水 有功無賞 弄破要賠 少做 05/31 13:35
→ soaringfish:謝謝你的好心 不過或許是我見識尚淺 05/31 13:37
→ soaringfish:還請您提點一下 本國法院紀錄中 有哪個過往個案 05/31 13:38
→ soaringfish:有您所說的情節可資參照? 05/31 13:39
→ soaringfish:浸水桶的理由也不是人身攻擊 而是挑起爭端 05/31 13:40
→ soaringfish:水桶公告也無一絲貶損發言者人格之意味 05/31 13:43
→ soaringfish:更不提法理上來看,本站之ID與使用者之現實人格並無 05/31 13:44
→ soaringfish:連結 不知您所提上法院輸面較大是要用哪一條法律? 05/31 13:44
→ nixon:就ID是否與現實人格關連, 可以肯定的說判例是支持有關連 06/01 07:28
推 micotosai:水桶別人要上法院???那PTT早就倒了XDDDDD快笑死人了XDDD 06/08 21:27
推 yoshiringo:推soaringfish 06/09 11:59
推 Cubase:照granter的說法,說:明年中職熱鬧了而被水桶的都可以提告 06/11 20:27
→ Cubase:「中職明年熱鬧」這句話也無可挑剔,更沒人身攻擊,但是為 06/11 20:28
→ Cubase:什麼要水桶?你會不知道嗎? 言論自由不是這樣用的 06/11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