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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條例修正案三讀 具殺傷力模擬槍 查禁列管
【中時電子報 】 2005/01/05<--1月4日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未來將列管具
打擊底火,及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足以改造具有殺傷力的「模擬槍」,
凡出租、出借或持有人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者,也將處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也加重持有土造或改造槍械的刑罰,最高可處十年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者,也將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漆彈槍、BB彈槍、空氣槍等玩具槍並不在此限,
因此玩家認為此舉對玩具槍運動影響不大。內政部官員也說,
修法列管範圍主要針對含火藥、可打擊底火的槍枝,一般玩具槍多以
空氣、瓦斯或二氧化碳等氣體方式擊發,兩者火力相差廿倍。
目前坊間充斥玩具槍,為擔心受不法分子改造成為具殺傷力犯罪工具,內政部原提案
修法管理「玩具槍」。但由於「玩具槍」定義範圍過大,行政院會版一出,玩家與業
者不滿聲音四起,並向立委陳情。朝野協商最後修改為列管「模擬槍」,凡具
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足以改造具有殺傷力的「模擬槍」,未來將
列為公告查禁的範圍。
玩家團體、遊戲槍安全法律推廣協會發起人之一蔡長泰說,玩家反對先前污名化
玩具槍的作法,民間玩家提出「模擬槍」的訴求,社會各界達成修法共識,
目前版本較能夠合理管理。
依據新法,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查禁模擬槍者,將處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更可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專供外銷及研發者,必須向警察機關報備。
輸入模擬槍,也得先取得警政署的同意文件。
未來警察機關也可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與販賣場所,實施檢查相關物件資料。
而規避、妨礙或拒絕者,將處廿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
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注意喔!!可以按次處罰唷!!^^b)
=============================休 息 一 下=====================================
至於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土改造槍枝,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此外,為維持罪刑平衡性,也同步提高鋼筆槍、瓦斯槍或獵槍等刑度,未來也將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原先持有土改造槍枝的刑責只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來也加重刑罰。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轉讓、出租或出借土改造槍枝,也由原先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加重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也新增自首條款,原住民、漁民於公告期限內自動報繳自製漁槍或獵槍,
可免除其罰;持有查禁模擬槍者可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向警察機關報備列管。
未經報備,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查禁模擬槍者,可處三萬元以下
罰鍰。(不是罰金^^b)
至於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但尚未具殺傷力,則處十萬元以下罰鍰。
http://tw.news.yahoo.com/050105/19/1cin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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