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一)財產種類:新制: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舊制:區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
(二)所有權:新制:各自所有。
舊制:分別所有。
(三)管理權:新制:各自管理。
舊制: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特有財產,各自
管理。
(四)管理費用負擔:新制:各自負擔
舊制: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五)使用及收益權:新制:各自使用、收益。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六)處分權:新制:各自處分其財產。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
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七)債務清償責任:新制: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舊制: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八)保全措施:新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
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舊制:無。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制: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及慰撫金。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
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4.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
人請求返還。
舊制:1.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
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新制: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
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舊制: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十一)自由處分金:新制: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
自由處分。
舊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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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記錯的話,應該是從法務部網站抓下來的
有修民法親屬應該會有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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