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PU_CID731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查詢主文結果 裁判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94年 易字 第953號 主文 顏俊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被訴傷害部分無罪。 宣判日期 0941230 -- 四個月好像有點多 不過傷害果然沒有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66.218
zoevla:是那個歡樂庭的結果嗎? 要怎麼查詢結果阿?? 01/04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