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超車撞傷丙致其腿部受傷,因細菌感染而截肢,可能成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I結果原因:
業務過失致重傷之成立,係以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重傷為要件.
所謂業務,是指個人基於其社會生活上之地位繼續反覆所實施之事務.所謂社會生
活上的地位,是指一個人從是社會生活上的活動時所具有的職務或職業.所謂重傷
是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本題中,乙是計程車司機,故係以開車載客為業務之人.而乙開車載甲,則為執行
業務之行為.且依題示,若非乙駕駛汽車,超車不慎撞到丙,致其腿部受傷,不會
發生就醫期間因為細菌感染,致其需要截肢之重傷.因此甲之行為,乃是對於丙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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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之結果發生,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故甲的行為與丙之重傷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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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怪怪的,
因為撞傷致丙產生細菌感染,但
並不是每個人撞傷丙,都並定會使丙產生細菌感染而需要截肢
所以截肢的歸責 如果要歸屬於乙身上,
不是常人的認知可以想像的
至多只能說是製造不法實現的風險。
(但這裡的不法只是行政不法、超車)
所以如果是論截肢(重傷、敗壞一肢)之歸責,
則仍有討論的空間。
而業務過失則可成立。(詳見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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