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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ceLive 看板] 作者: savemylife () 看板: PoliceLive 標題: Re: [警聞] 執勤喝酒被抓包 拒酒測又扯謊 高市4쐠… 時間: Wed Feb 20 02:11:29 2008 ※ 引述《PPbaby (蔡小璐)》之銘言: : 出處︰http://www.ettoday.com/2008/02/18/329-2232779.htm : 作者︰記者吳建毅/高雄報導 : 本文︰執勤喝酒被抓包 拒酒測又扯謊 高市4警遭記過2次 : 抱怨歸抱怨,但駐區督察的確發現,其中1名員警下了勤務還在警局裡,醉到不醒人事, : 直覺4人可能執勤中喝酒,楊姓督察清查員警出入登記簿,發現4人簽名都出自1人筆跡, : 於是召回1名醉醺醺的員警,沒想到這名員警還一度拒絕接受酒測,如此違反警紀的離譜 : 事情,讓分局長震怒,於是調出4人通聯紀錄。 ^^^^^^^^^^^^^^^ : 楠梓分局副分局長黃豐珍說:「顯示他們有到過左營區,而且時間都是在他們勤務規劃 : 的時間,而不是他們否認所稱事後到左營聚餐。」 : 經過通聯比對,終於真相大白,4人不但執勤中喝酒,還一度說謊,市警局督察室將4人 ^^^^^^^^ : 分別記過2次,還規定以後上班前得先酒測才能執勤。 竊以為自從上次台中市警局傳出調閱員警與記者之間的通聯後 警界(或是督察界?)以通聯來調查自家員警的次數是愈來愈多了 但 調閱員警通聯 真能用在警察內部管理上嗎? 在下是存疑的 以下僅就法律及規定上面來討論 至於牽扯到實務運作跟二組風氣的話…就跳過吧 其一先假設 若警局可調閱通聯 來調查員警是否有對喝酒「說謊」 以實施「內部管理」 依「警察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 各警察機關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時,非依法不得調閱通聯及使用者資料。 ^^^^^^^^ ^^^^^^^^ 這類事件應該不能算偵查犯罪吧(要辦瀆職?) 那就說是調查證據吧 那麼 若縣(市)長對於底下各局室的部屬 認為某些人常常開小差不知溜去哪裡 或是懷疑某人可能有婚外情有「影響府譽」之虞 是否也可以要求警察局長調閱該人的通聯紀錄來分析比對調查? 若這樣做是不妥的話 何以可以用在警察基層「內部管理」上呢? 我認為以調閱通聯來實施內部管理之實是不恰當的 除非如下所述 有「法條依據」 其二論法律及規定 調閱通聯紀錄的法源及授權如下 母法:電信法第7條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細部辦法: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 「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 警察機關規定:警察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第2點 「各警察機關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時,非依法不得調閱通聯及使用者資料,並考量其必 要性、合理性及比例相當原則,符合相關法律程序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現在問題來了 督察室要用哪條法律(或當事人違反哪條「法律」)來調通聯? 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還是說違反「警察法第二條」? 不知是否有人能夠提供一下意見 看究竟依法是依據什麼法律 而能夠調閱員警的通聯 來證明他們真的「上班喝酒」及「說謊」 然後把他們「記過」的(記過,看來是違反的是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而不是法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70.122
jacojaco:我大推這篇 之前也有從信箱收過類似轉寄文章 02/20 02:57
jacojaco:想不到大俠現身了 02/20 02:57
jayzero:大推,精闢的見解,督察他們自己也不了解那麼多東西,認為 02/20 07:18
jayzero:只要他們覺得錯的事,員警就應該受罰,無任何平反的機會 02/20 07:20
jayzero:之前就有相同的親身經歷,感同身受... 02/20 07: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