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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好不容易熬到業檢結束了,以為開始有悠閒的好日子過, 才爽沒兩天,就收到民眾申訴的案件...... 喵的哩~民眾夫妻要搶小孩的監護權關我們啥小朋友代誌 依規定受理失蹤,問題是人家也抱著小孩到派出所撤尋 還檢具「DNA親子關係鑑定書」,能不撤尋嗎= =? 公親變事主,到最後怪警察沒把小朋友留住 囧 撤也不是,不撤也不是,基層同仁很可憐耶! 警察是這樣用的嗎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80.234 ※ 編輯: c02002050064 來自: 210.69.180.234 (10/20 10:30)
nipple:阿要通知報案人~ 10/20 15:51
hster:樓上專業...推一個 10/20 16:12
nipple:小弟只是聽人家說過 10/20 16:13
gidaboy920:這年頭警察是萬能的 10/20 19:41
c02002050064:NO~請詳照作業要點,上面寫的是「通知報案人、家長或 10/20 20:05
c02002050064:指定之親友領回」因為是"或"所以只要確認撤尋人身分 10/20 20:05
c02002050064:是"家長"就可以撤了,所以才麻煩啊~清官難斷家務事 10/20 20:06
nipple:對不起 我錯了@@ 10/20 22:09
c02002050064:也沒錯~因為法規解讀上還是有問題Q_Q 揪~竟!!有沒有 10/21 13:06
c02002050064:優先適用的問題?還是三者擇其一即可?這也是個問題 10/21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