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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6 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 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 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 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應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至三十日。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中記明其事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6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