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nc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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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刑訴再臨
時間Sun Jun 19 16:08:18 2005
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一)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
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370)。
此即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我國立法政策採相對不得加重原則,
一方面保障被告之上訴權設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規定( §370前段)
;另一方面基於發現真實,特設有例外規定( §370但書)。
(二)適用程序之對象
1.第二審法院自為第二審判決
2.對簡易判決上訴之程序
3.第三審上訴之程序
4.再審程序
5.非常上訴
6.抗告審程序
(三)上訴主體之限制
1.被告方面之上訴
2.控方方面之上訴
3.法院之職權上訴(大略說明)
(四)除外規定之適用(詳細說明)
先寫370條但書,再詳述五點
(五)科刑輕重之比較
1.主刑
2.從刑
3.緩刑(要說明)
4.易刑(稍為說明)
5.定應執行刑
6.保安處分
再分析題目所給內容........
四、甲、乙兩人為公務員,共同侵占,檢察官起訴侵占公物(徒刑1-7年,為重罪)
乙逃往大陸,一審判甲無罪,二審判甲收受贓物罪(徒刑三年以下,為輕罪)
問題:1.判甲收受贓物罪是否合法
2.可否上訴三審
3.有無救濟之管道
ans: 1.以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但書)--為合法
2.先大略說明三審,因輕罪故不可上訴三審
3.救濟管道有二種:為再審及非常上訴(大略說明這兩項)
因屬確定判決之適用法律錯誤,故適用非常上訴
感謝金龍大大的幫忙打字<(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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