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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一)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 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370)。 此即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我國立法政策採相對不得加重原則, 一方面保障被告之上訴權設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規定( §370前段) ;另一方面基於發現真實,特設有例外規定( §370但書)。 (二)適用程序之對象 1.第二審法院自為第二審判決 2.對簡易判決上訴之程序 3.第三審上訴之程序 4.再審程序 5.非常上訴 6.抗告審程序 (三)上訴主體之限制 1.被告方面之上訴 2.控方方面之上訴 3.法院之職權上訴(大略說明) (四)除外規定之適用(詳細說明) 先寫370條但書,再詳述五點 (五)科刑輕重之比較 1.主刑 2.從刑 3.緩刑(要說明) 4.易刑(稍為說明) 5.定應執行刑 6.保安處分 再分析題目所給內容........ 四、甲、乙兩人為公務員,共同侵占,檢察官起訴侵占公物(徒刑1-7年,為重罪) 乙逃往大陸,一審判甲無罪,二審判甲收受贓物罪(徒刑三年以下,為輕罪) 問題:1.判甲收受贓物罪是否合法 2.可否上訴三審 3.有無救濟之管道 ans: 1.以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但書)--為合法 2.先大略說明三審,因輕罪故不可上訴三審 3.救濟管道有二種:為再審及非常上訴(大略說明這兩項) 因屬確定判決之適用法律錯誤,故適用非常上訴 感謝金龍大大的幫忙打字<(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6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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