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525 (包子)
看板CPU_FC721
標題[公告] 刑訴作業第二題(相關法條)
時間Sun Apr 30 12:16:19 2006
刑法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相關法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299 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
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
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 被告死亡者。
七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 行為不罰者。
九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 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6 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
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第 23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第 234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 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66.226
推 cesnic:可以稍微解釋一下適用法條嗎 (相對告訴乃論罪的問題?) 04/30 14:31
推 fly525:這我不太清楚ㄝ... 04/30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