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oldman14:這是作業嗎XD 上述那段話有點眼熟的說 好像哪邊看過 03/10 22:36
犯罪偵查
所謂犯罪偵查係指為了重建一個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及其伴隨心理狀態,對有價值人物、事
物的合法蒐尋。亦為偵查人員蒐集、記錄、評估犯罪事實的過程。或謂犯罪偵查是對可能
的犯罪活動所進行合乎邏輯、客觀與合法的調查。
就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而言,偵查乃為偵查機關調查人犯及搜集一切犯罪證據,以決定有無
犯罪嫌疑及應否提起公訴之準備程序。或謂偵查乃於犯罪發生或有犯罪發生之嫌疑時,為
提起訴、維持訴追而尋找或保全罪犯,並搜集、保全證據之行為。
綜上所述,犯罪偵查即為「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情報、調查犯罪事實、追查贓證物、逮捕
犯案嫌犯,以作為提起訴追準備的一切合法調查作為」,其具體的實踐作為,即為偵查勤
務探討的範疇。
因此,偵查人員的責任與目標即在於:
1.確認犯罪事實是否發生
2.判斷該犯罪的司法管轄權
3.發現真實(包括蒐集和保存物證、接續發展所有情資)
4.尋回被竊財物
6.找出犯罪者下落並加以逮捕
7.提供足資法院採信的證據以協助追訴犯罪者
8.以證人身份在法院中有效作證。
至於犯罪偵查的方法可以套用科學界所運用的邏輯、漸進式的推論法則。該「科學方法」
可以提供偵查人員來建構偵查的骨架。基本上,偵查的方法可以如同科學方法般分為陳述
問題、形成假設、觀察和實驗、解釋資料及作成結論五個獨立的步驟。
犯罪偵查工作執行至何種階段方屬成功的犯罪偵查?在有刑案壓力的刑事警察人員係以結
案為目標,但民眾所期待的是犯罪者能因此而被捕、起訴及判刑,並取回所損失的財物。
另有學者研究指出,成功的犯罪偵查應具備合法性、合目的性、秘密性、經濟性、安全性
、時效性、發展性、公信性及科學性。然美國學者 Swanson 等人卻認為,有許出刑案本
質上即難以偵破,何況又有其他非偵查因素的不良影響,為避免無法破案的挫折感,偵查
人員對所謂「成功的偵查作為」宜重新定義,即該案確已全力加以偵辦,且所有破案有關
線索均被確實查證檢驗時,即可稱為成功的偵查作為,此論點值得我們加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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