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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 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 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 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 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 ^^^^^^^^^^^^^^^^^^^^^^^^^^^^^^^^^^^^^^ 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 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 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 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 報縣政府備查。 希望對您有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194
phil0629:有下有推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03/24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