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sa541212 (微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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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地方制度法
時間Mon Apr 19 07:39:14 20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4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1、33、48、55、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3、24-1~24-3、
40-1、58-1、83-1 條條文
剛剛在做3合1的時候發現有些地方有出入
傻瓜版快速修訂重點:
21:…,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33:直轄市原住民4000人→2000人以上選出原住民議員
新增2500人以上之離島鄉保障一名
48:…;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
"均得應邀"→"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55: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
58:新增第二第三第四項如下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7-1、40-1、58-1:準直轄市升格相關自己看
24-1~24-3:跨區域合作組織協議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等相關事宜
83-1:地方公職人員任期調整
詳情自己看
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有不足 煩請推文指教 洩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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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1.2.194
※ 編輯: lisa541212 來自: 203.71.2.194 (04/19 07:41)
→ lisa541212:有看到的還麻煩知會一下沒看到的 感恩 04/19 07:43
推 money923:洩洩 04/19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