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nghihi:通常A1 A2 會由交通分隊接續處理 A3由派出所線上員警處理
每個縣市做法不同
臺北市A1.A2.A3.A4 交通隊通包
因為臺北市實施專責制
派出所警員僅到現場進行簡易事故處理
定位.協助處理傷患.管制交通...
等到交通隊到場之後就交給交通隊的人了
(有的甚至因為太忙 定個位之後就走了
只留下當事人自己在現場等交通隊的來 這樣是不好的....但是實務上有他的困難在)
有些縣市因為人員不足
所以A3類案件是交由派出所負責的沒錯
(果然過了一條河之後就有差 而且差很多)
專責制的壞處就是要處理的案件太多
所以即使是簡單的案件
也要等交通隊的人來處理
但是往往只有2.3組人員在線上處理
所以會有排隊掛號的情形發生
造成民眾等候過久不滿
順帶一提
"有的分局交通隊 A2在一個時段內接到一定的件數後 會要求派出所自行處理A2"
這種情形在臺北市是不被允許的
其他縣市我就不清楚了 :P
→ longhihi:不要鞭我A1 A2什麼24小時死亡的東西 我是用最簡略易記分
推 applecat97:A1是24小時內有人死亡車禍 A2是24小時後死亡或受傷
有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內死亡
其餘有人受傷案件一律視為A2案件
但是警政署去年有發公文列管2-30日死亡交通案件
(但還是算A2喔~)
並且要做統計
→ longhihi:那A2 A3雙方和解就變A4啦 所以也不用做筆錄畫圖? 不通吧
→ longhihi:A2 A3和解的都變A4 不太對吧?
"原則上" 有人受傷的案件事不能息事的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
當事人要和解 你硬要成案....=.=
何必自找麻煩呢??
不過基本該做的還是要做~
定位畫現場圖.拍照
最後
A4本來就是A3和解
要不然A4要怎麼來??
推 TK119:當場都簽名和解了 事後再來說談不攏 是可以不受理的
→ TK119:慣用結尾詞:雙方自行和解 不須警察處理!! 簽名~~~閃人
"理論上"是可以不管的
但是警察機關不能不受理案件
民眾來向你報案你就要處理
反正成案也不麻煩(?)
不成案你的麻煩才多~
所以"實務上"臺北市補成案的案件也不在少數
不過我是覺得直接提起告訴比較快 :P
→ msc1023:只有A3類的可以,A2類的因為涉及是否提告,所以不可能讓雙
→ msc1023:方自行和解,ㄧ定要製作事故資料
YAP!! 保護自己 別傻傻的什麼都沒做
到時候民眾來補成案
到時候看你去哪邊生現場圖跟照片出來
民眾沒異議就算了
要不然提告的時候連你一起告~
(組長有云:當警察沒被告過 還算當過警察嗎?? XDD)
→ msc1023:是否有A4類事故存在,似乎要看各單位主官的意思
→ msc1023:所以不ㄧ定每個地方都有A4類事故存在
這個我不懂你在講什麼??
你的意思是說一定都要成案??
息事案件就完全不插手??
到時候被扣上一個"警察處理不公"的大帽子
就吃不完兜著走嚕~~
職業病+手癢打了一大堆
不過我不太喜歡曾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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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流行弄個連結當簽名檔嗎?
http://www.wretch.cc/blog/kspu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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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oorrain:不太喜歡曾記,是天外飛來一筆? 07/23 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