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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文章是我同事寫的 在這次的立法院著作權修法中 科技委員會的數位匯流立法推動聯盟其實一直很認真 當助理們拼死拼活想為國家整理真正的好法案 但卻敗在行政官僚與粗糙的立法程序之下 或許這篇文章和一般文章觀點不同 但是絕對是最真實的狀況 ********************************* 行政擴權與立法怠惰下的犧牲品 立法院數位匯流立法推動聯盟國會助理陳蕾琪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與科技委員會於今日(六月二日)第二次聯席審查著作權法修正案,由 於四月廿三、廿四日第一次聯席審查時,部分條文爭議過大,經立法院數位匯流立法推動 聯盟數位委員強烈質疑,要求先行保留,俟舉辦委員會公聽會廣徵民意後,再進行審查。 後經科技及經濟委員會分別針對本法舉辦座談會及公聽會,故於本會期最後一次委員會會 議中,排入二小時議程。 回顧本次修法過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八十七年起至去年六月止,共召開過十五次著作 權修法諮詢委員會,希望透過學者專家的討論凝聚共識,作為修法依據,此共識已體現於 去年八月的智財局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對照該草案與今年年初送入立法院的行政院版 著作權法修正案條文,目前立法院審查時爭議最大者,正是當時諮詢委員會並未建立共識 (亦未見諸智財局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日後行政院版卻強行納入者。 這個結果應該不令人感到意外。舉全國智財菁英所形成的立法共識,竟然能被行政官僚粗 暴地棄置不顧,此舉不僅違反民主國家政策形成過程的理性原則,更因本次著作權法修法 是在美方強烈貿易報復陰影下所進行者,更增添政治黑箱作業的聯想空間。 對於智財局徒然消耗公帑召集十五次諮詢委員會會議,卻未見會議結果見諸法條,智財局 對國會與民眾的解釋總是以「這是中美諮商的結果」或「配合國際潮流趨勢」搪塞,完全 無視曾任我國對美談判諮商代表之著作權諮詢委員在法學面與談判面的專業意見。而「配 合國際潮流趨勢」的說法,在仔細檢視國際公約與大多數國家立法例後,本次修法中爭議 最大的「重製定義」、「散布權」、「科技保護措施」等,都還停留在原則性規定,大部 分國家尚未進入國內法。智財局公然散布不實訊息,企圖矇騙國會與社會大眾,在未解其 真正動機前,立法部門不可能坐視其擴權濫權至此。 大陸法系國家因須依循成文法典,俾執法者與適法者有明確的參照標準,故法條之嚴謹至 關緊要。觀諸本次行政院版修正案,其最大特色是不僅有原則有例外,在例外之處還有例 外,呈現出適用上的嚴重割裂。例如,第八十七條第六款「視為侵害著作權」中「散布行 為」,其罰則規定在第九十三條;然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又有但書,排除對於第九十一條之 一第二項、第三項之適用。一項牽涉人民權利義務的罰則,以例外之例外表現,人民將何 所是從?法官又將如何適用? 這部標榜「專業性」的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後,立法部門的表現又如何呢?行政院於三月 底將草案送交立法院,於四月十一日完成一讀程序,四月廿三日委員會排入審查,委員會 召委竟然能在高度爭議的情況下,於一次審查會中主導完成五十三條修正條文之審查,並 保留其中卅四條留待二次審查;接著又在二次審查短短一小時不到的時間裡,處理完卅四 條保留條文,並保留其中十三條留待朝野協商時處理。主席主持會議之「效率」可謂驚人 ,與行政機關之專擅相較,不遑多讓;甚至不顧及本法重重黑箱,與立委同仁的爭議不斷 ,可謂開民主倒車,護政治黑航之極致表現。又罔顧上屆屆末苦心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之修正,把高度爭議的問題丟給完全黑箱的朝野協商去處理,以怠惰失職形容之,絕不 為過。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調和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從本次修法過程中,我們見到 自我擴權,不知檢點的行政部門,與怠惰失職,眼光短視的立法部門,誰被犧牲?已不待 言。 -- 秋風清,秋月明 落葉聚還散,寒鴉棲復驚 相親相見知何日,此時此夜難為情 入我相思門,知我相思苦 長相思兮長相憶,短相思兮無窮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69.138.102 ※ 編輯: joylin 來自: 210.69.138.102 (06/09 11:48) ※ 編輯: joylin 來自: 210.69.138.102 (06/09 11:49) ※ 編輯: joylin 來自: 210.69.138.102 (06/09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