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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恕刪..... : 但是這是大致分類喔,台灣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唾液尿液的檢查, : 警察還是可以自己來,這跟美國法不太一樣。 : 警察違法取證的後果是,他這些證據在法庭上不能成立,法官不能列入考量, : 也就是所謂的證據排除法則,違法取證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等於做白工。 : 甚至糟糕一點,透過違法的證據所取得的其他證據也可能不能用, : 就是學說上的"毒樹果實理論",就像樹有毒,長出來的果實也有毒, : 這樣導致一連串的證據禁用,等於被告就被宣判無罪了,後果是很嚴重的。 我一直以來有個想法 如果有一天我是嫌疑犯 有警察或警探上門查案 他們是沒有帶搜查票的 進去後發現可能的物證就帶走了 日後若該物證對我不利 是否可以用警察非法取證來排除該項物證 雖然當時警察去時是我自願讓他進去 但我也可以日後反指他們非法侵入 不知道這樣的情況實際有沒有可能發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94.93
ncyc:沒那回事,這在訴訟法叫「同意搜索」,搜到的物證可以上法庭 03/28 01:01
Topanga:一旦同意搜索,物證就可以用在法庭,除非你不同意他們還強 03/28 01:30
Topanga:行進入搜索... 03/28 01:30
AndrewHuang:而且CSI常常上演說進了別人家...出現在視線範圍內的東 03/28 08:41
AndrewHuang:都可以帶回去做證據....這倒不知是真是假 03/28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