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辦單位:體育中心
二.比賽日期:99年10月04日至99年10月05日
三.比賽地點:大慶校區籃球場A場。
四.附 則:
(一)比賽請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在學證明書以備查驗。
(二)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經發現即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三)如因天氣、颱風等不可抗力,大會得考量安全因素而將活動取消或延期,並於活動
前一日公佈校籃版。
五.比賽制度:分兩組循環預賽,各組取前四名進入前16強比賽
六.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七.比賽規則:
1. 每隊限報名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比賽必須以三人開始,比賽中若因受傷則二人比
賽,不足二人時則停止比賽,由另一方獲勝。
2. 每場比賽時間為十分鐘,任何死球均不停錶(暫停、最後一分鐘除外)。
3. 比賽時間內先得十二分者為勝隊。若比賽時間內兩隊均未得十二分,則得分領先者為
勝隊。
4. 比賽時間終了,若兩隊得分相同,由兩對所有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仍同分,兩
隊所有球員輪流交互罰球,以領先一球者為勝隊。
5. 得分判定:罰球中籃算一分;兩分區投中算兩分;三分區投中算三分。
6. 每場比賽每隊可暫停乙次,暫停時間30秒,暫停時間不停錶。
7. 個人犯規達三次(含)者,須換人離場。全隊犯規達四次(含)以上時,由對方隊進行
兩次罰球(三分投籃罰球三次)。
8. 球時必須由對方給球;發球者雙足立於三分線外,球必須傳出,不得自行投籃或切入。
9. 抄截獲球、防守隊搶得籃板球時,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重新進攻;罰球時最後一球未
罰中,進攻隊獲球,可繼續進攻;防守隊必須回到三分線外重新進攻。
10.所有參賽選手對大會職員、裁判態度惡劣或有違反運動道德之行為時,裁判得取消該
隊的比賽資格。
11.申訴規定。
(1)有關參賽球員資格,請於比賽前向該場地執法裁判提出申訴,如違反參賽資格屬實
,即取消該隊參賽資格;若賽後對資格有疑議,該比賽結果已成立,恕不接受申訴。
(2)比賽過程中,球隊對裁判權則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隊長向裁判溝通尋求解釋,並
不得作為申訴(抗議)之緣由。
(3)申訴以大會之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12.罰則規定。
(1)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或遇球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
大會有權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公佈姓名及單位,並列為大會不
歡迎參賽對象;情節重大者,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2)凡比賽中被判處奪權犯規之球員,如有後續賽程立即處以禁賽1場,如有累犯者則
取消後續比賽資格。
13.除以上所述,其它均照最新FIBA國際籃球規則執行。
醫技四 譚其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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