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競賽規則
一、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27號至28號
二、 比賽地點:台大中央球場、台大舊體育館-主場地(雨備)
三、 競賽辦法:
(一) 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籃球國際比賽規則。
(二) 比賽用球:Nike1000室外籃球
(三) 比賽制度:
(1)預賽分兩組,上一屆一四名一組,二三名同一組,分組循環。每組前兩名晉級
四強,分組第一對上另組分組第二交叉對戰晉級決賽。
(2)雨天賽事改於台灣大學校總區舊體育館室內籃球場進行,改為去年冠軍為種子
隊,其餘六隊分開抽籤,進行單淘汰。
四、注意事項:
1. 出賽球隊球員請攜帶學生證,請於既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攜帶學生證完成球員檢
錄與登錄。
2. 出場球員可為牙醫相關研究所研究生,出賽當天同樣必須出示學生證。
3. 每隊可報名18人,每場登錄上場12人,每場可更換登錄球員。
4. 未登錄球員不得上場,若經發現頂替或球員不符資格屬實,該球員之後不得上場。
若未在報名名單內,之後比賽不得參與。
5. 僅能於比賽休息時間,提出檢驗學生證要求,雙方球員得同時出示學生證。
6. 每隊球員應穿著同色,同款式,且有明顯背號的球衣;雙方若遇到球衣同色或款式
相近情形時,由雙方隊長於賽前猜拳(一輪制),輸者穿著大會準備號碼衣。
五、比賽規定:
1. 既定比賽時間10分內,球隊不足5人上場人數,裁定沒收比賽,另一隊以20:0獲勝
;遲到10分鐘內,判行球隊技術犯規後,罰球兩次後,中圈跳球比賽進行。
2. 比賽為四節,每節為10分鐘,前三節不停錶,第四節全程停錶。
3. 節與節之間休息1分半鐘,半場休息3分鐘。若第四節結束仍平手,則延長賽為5分
鐘,全程停錶,加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4. 預賽起,皆有24秒進攻時間限制。
5. 中籃或罰中後在端線發球時,不需裁判遞球。在5秒之內傳入場內。如果擲球入界
的球員故意不去拿球,延誤比賽。裁判為使比賽進行,可將球傳遞或放在球員可處
理球的擲球點上,然後開始計時5秒。
6. 前三節各一次暫停機會,第四節則有兩次暫停機會,每一次延長賽一次;暫停時間
30秒,且比賽時間暫停。
7. 每節犯規次數由第五犯起(含第五次犯規)則進入加罰狀態。
8. 對方進球後、在球未發入場前可告知記錄台及裁判請求暫停。
9. 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內,在後場擲球入界的隊,請求暫停後,改在紀錄台對面中線
延長線外,跨場擲球入界開始比賽。球可以傳到場內的任何地點。24秒連續計算,
如擲到後場,8秒重新計算。
10. 比賽期間,只有隊長或教練可於比賽暫停時間提於紀錄台提出疑問。
11. 比賽期間一切判決以該場裁判為依歸。
12. 剩餘規則遵行2008國際籃球規則以及國際最新修改條文。
13. 主辦單位有保留修改比賽部分規定的權利。
14. 比賽後,遇有抗爭的比賽隊伍請於20分鐘內提出申請,裁請大會裁判組
15. 冠軍隊伍可以得體育總錦標積分5分
亞軍隊伍可以得體育總錦標積分4分
季軍隊伍可以得體育總錦標積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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