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CSMU-D 看板]
作者: victor0leo (染一點塵~~) 看板: CSMU-D
標題: [公告] 「台灣牙醫學生聯合會」正式成立
時間: Mon Nov 23 11:05:54 2009
七牙聯誼即將邁入第11屆 但一直沒有個正式的共同組織 (像是醫聯會已邁入第二十二屆)
這次經由七所牙醫系會長的共識
在98年5月29日正式成立第一屆「台灣牙醫學生聯合會」
英文全名為Taiwan Dental Student Association,縮寫為TDSA。
希望七所牙醫系學生能有一個合作關係
期待現在與將來能夠成為牙醫學生與外界的溝通管道 以及促進七牙之間的互動交流
下面是牙學聯的組織章程 (若看不慣BBS 在ftp系學會資料夾中有word檔)
若有不完善的地方 未來會持續的改善與進步
各位同學都是牙醫系系學會的當然會員 也當然就是牙學聯的會員
所以需要大家的支持、參予 也歡迎大家給予任何建議或指教 (∩_∩)
by 系學會會長 國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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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牙醫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民國98.5.29報行理事會議通過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牙醫學生聯合會,英文全名為Taiwan Dental Student
Association,縮寫為TDS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獨立、非政治、非營利之全國性學生組織。以和諧互動方式,
推動牙醫學生研究風氣、資訊交流及情感溝通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一項 定期舉辦全國牙醫學生年會暨運動競賽。
第二項 維護與爭取全國牙醫學生之權利。
第三項 定期參與並協辦國際牙醫相關學生組織之各項活動。
第四項 辦理其他相關牙醫學生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第一項 當然會員:凡本國牙醫學系所在學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二項 團體會員:凡本國牙醫系所得以系所學會為單位,以書面向本會申
請入會,經理事會決議,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三項 榮譽會員:凡贊助、協助本會活動或對本會發展具有卓著貢獻之團
體或個人,經理事會決議,授與其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第一項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第二項 依本章程規範履行義務之會員始得享有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第一項 遵守本會章程及相關組織規定和決議。
第二項 擔任本會指派工作之義務。
第三項 繳納會費及相關費用。
第四項 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
第八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議通過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
節重大者得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常務理事六名,行政幹部數名。
第十條 下設理事會議及行政幹部會議總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由中華民國之七所牙醫學系學生會會長依序輪流擔任,任期一年,自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依序為國立台灣大學牙醫學系、中國醫藥大學牙醫
學系、國防醫學院牙醫學系、台北醫學大學牙醫學系、中山醫學大學牙醫學系、
高雄醫學大學牙醫學系、國立陽明大學牙醫學系之系學生會會長擔任。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負責本會一切業務,並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三條 副會長及行政幹部由會長任命之,任期同會長,換新任會長時得重新任命。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由會長以外之六所牙醫學系學生會長擔任,每校一名,任期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之幹部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 本會幹部若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第一項 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第二項 因故經幹部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第三項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大會決議解職者。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議職權如下:
第一項 通過會員入會、停會及退會。
第二項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第三項 決定各會員應繳之會費。
第四項 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五項 訂定與變更章程。
第十八條 本會行政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第一項 擬定本會舉辦之活動企劃、預算。
第二項 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四章 會議及活動
第十九條 本會各項重要會議及活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一項 本會理事會議至少每六個月由會長召集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會長
為當然主席,常務理事為當然出席者。
第二項 本會行政幹部會議視行政任務需要舉行,會長為當然主席,行政幹部為當然出
席者。
第三項 幹部無法參與會議者,應由該幹部授權代理,否則視同放棄發表意見之權利。
第二十條 反應會員意見,提供全國牙醫學生互相交流的平臺。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財產來源如下:
第一項 入會費。
第二項 常年會費。
第三項 指導機構之補助費。
第四項 本會會員及贊同本會宗旨人士之捐助。
第五項 本會財產之孳息。
第六項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前條之一、二項由理事會議訂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四月十五日起至隔年四月十四日止。
第二十四條 本會團體會員未繳會費滿一年者,以停權處理,經催繳無效以退會處分,已繳
費用概不退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財產之利用及處分,應依本會宗旨及本章程規定行之,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入會費及常年費由理事會議管理及運用其餘財產由行政幹部會議管理及運
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入會費及常年費收支情形,應由行政幹部會議銜定,於理事會議提出報告
,並向會員公告之。
第六章 停會、退會及停權
第二十八條 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得停止其一切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會員停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未向本會辦理停會或退會者,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申請復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一切活動依章程規定,無明文規定者則依本會優良慣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經全國七校牙醫系學生會長臨時會決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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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ctor0leo 來自: 122.117.47.23 (11/2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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