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errychiu2:這段話的大意? 01/11 22:14
中山醫學大學學則第二篇第二章第十二條內容更變為:
自95學年度下學期本校學生選課須依學校規定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
逾期者,依學生選課準則處理。本校不允許學生超修學分,學生未按照規定辦理加、退選
手續者,其所修科目學生概不予承認。未符合修課學分數之學生,除了由系秘書個別通知
外,本校再以雙掛號通知家長及該生,務必符合學則之修課規定,未符合規定者,依本校
休學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辦理。(未依規定選課或選課未達學分下限者(延修學生不受此限)
學生經本校勒令休學者,將統一於上課三分之二學期起通知辦理休學,所繳各費用均不退還,接獲休學通知二週後,仍未辦理休學者應勒令退學。)學生
選修他校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共同同意,校際選課辦法另訂之。學生修習科目不及格者
,或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得申請暑期班,暑期開班授課辦法另訂
之。
~~第三行中間到第六行中間是有改變的內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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