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系97學年度(含以前)入學生課程重補修辦法
說明:
1. 因應98學年度博雅通識課程進行大幅更動,醫學系98.03.17內部會議通過,97學年度(
含97)前入學學生課程重補修方式。
2.依本校選課準則規定,重修辦法如下:
(A)選擇外系相同名稱及學分數之科目重修
(B)選修本系原課程
注意:選擇重修課程,應與醫學系課程”學分數”相同之科目。
年級 97(含以前)學年度入學課程 98學年度入學生變更課程 重修方法
課程名稱 學分數
(上,下) 課程名稱 學分數
(上,下)
一 普通生物學實驗(必) (2,0) 普通生物學實驗(必) (1,0) (A)
微積分(必) (2,2) 應用數學概論(選) (2,0) (A)
普通化學實驗(必) (1,0) 合併至有機化學實驗 (A)
普通物理學(必) (2,2) 應用物理學 (1,1) (A)
英文閱讀(必) (1,1) 英文閱讀(選) (1,1) (B)
二 英語會話(必) (1,1) 英語會話(選) (1,1) (B)
三 英語聽力(必) (1,1) 英語聽力(選) (1,1) (B)
一、學生選課及各系審核學生選課皆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必修課選課注意事項:
(一)每學年必修課程為必修之修習課目,不得退選;校內轉系(組)、重補修、抵免、
輔
系、雙主修、學程、雙聯學制則不受此限。若退選課程必須由學生自行填寫加退
選
申請書依規定程序審核辦理。
(二)每學期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選課初選及加退選,逾期未辦理者記申誡兩次或愛校
服
務4小時,逾期期限受理至期中考當週,逾期任何理由皆不辦理。
三、教務處於人工加退選結束後,列印「學生選課確認單」送至各系所,轉交系主任、導
師
及學生簽名確認後,送回教務處存查。
四、每學期選課學分須符合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
五、所選科目上課時間不可衝堂,凡衝堂之科目,概以零分計算。
六、已修習及格科目不可再修。
七、科目名稱不同不可互修。必修科目以修本系(班)為原則,如因重修或補修衝堂者得改
修
他系所開之同名稱課程,並須依照本系該科目學分及限定修習系別之規定。
八、新舊課程科目因修正而變更名稱、增減學分、或一學年課程改為半學年、半學年改為
一
學年等情形之重修或補修,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訂科目學分表列為必修,而新訂科目學分表已刪除,且各系均不再開設之課程,
可不再重補修。
(二) 原訂應修課程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如有變動,學生重補修時,如他系仍有與舊科目
學分表相同名稱及學分數之科目,仍應修習;若無與舊科目相同之課程及學分,則
以新訂之科目及學分數為準。
(三)原訂科目學分表列為必修,而新訂科目學分表已改為選修之科目仍應修習完畢。
(四)依前三項規定辦理之學生,其畢業總學分數,不得減少,仍須修足該系應修之畢
業
總學分數,方得畢業。
(五)轉學(系)生抵免學分數及科目,由各系自行決定。
九、學生所修全學年之科目,其上學期成績在四十分以下者,不得修習該科目下學期之課
程。
十、大四以上(含)學生經開課單位所長同意可修讀碩士班課程,其學期成績以六十分為及
格,
及格學分得計入大學畢業學分之內。若該生畢業後考入本校研究所,其已修研究所科
目
成績須為70分以上才得抵免該研究所科目,但學分不得抵免。
十一、開課系級因教室或設備等因素,無法容納選修課程之學生時,得於課程選定前輔導
其
改選或退選。
十二、本校各學系所學生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越部選修(大學部修進修部或二技)
,
惟本班(本系)未開設之選修課程不受此限,但越部選修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
總
數三分之一為限;但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其修習學分數低於九學分者,不受此限:
(一)學士學位班之應屆畢業生因重修或補修科目與其必修科目上課間衝突者。
(二)轉學(系)生因補修之必修科目與其必修科目上課時間衝突者。
(三)修習輔系、雙主修或學程,其應加修之必修科目與原系必修科目上課時間衝突
者。
(四)原必修科目本系停開且各學院未開設該課程而應補修該科目者。
十三、本準則未規定部份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呈報校長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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