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能力檢測注意事項:
1. 除暫緩實施英文能力檢定之學系外,
本校九十四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
須於大三學期結束前至少參加過一次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英文能力檢定考試,
並於大四開學後二星期內檢繳通過之成績證明文件至各系登錄,
以作為畢業資格審定之依據。
2. 英文能力檢定考試成績無論通過與否
皆須將成績證明文件繳至各系辦,
方能輸入系統內作為存查以及認證;
特別是未達規定及格標準者,
需經此步驟才能在選課單裡點選「進階英文讀寫」或是「進階英文聽說」等課程。
3 未經第2項規定步驟執行者,即使選修進 階英文等課程,
仍不可作為畢業資格審定之依據。
4 如已考過英文能力檢定考試,請務必記得留存成績證明之文件;
已超過申請證明期限者,如無法提出成績相關證明,則敬請重新考試。
5. 學生如於高中時期已通過英文能力檢定考試,
其能夠提出具體的証明(例如成績單…等),即承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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