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hank (全力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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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這次考的一些法條....
時間Wed Jun 11 21:30:35 2008
有興趣的參考一下
TB事件的話是
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第六款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8條第六款
醫師法
§11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
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
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
治療。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28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我不知道老師為甚麼要列這條.....與傳染病防治法§44重複...
行政執行法
§36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
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傳染病防治法
§10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
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44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
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之。
§45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隔離病
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如有不服指示情形,醫療機構
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受隔離治療者,應提供必要之治療並隨時評估;經治療、評估結果,認
為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應即解除其隔離治療之處置,
並自解除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
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地方主管機關於前項隔離治療期間超過三十日者,應至遲每隔三十日另請二位以上專科醫
師重新鑑定有無繼續隔離治療之必要。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8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
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政府資訊公開法
§18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
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
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
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
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
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
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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稟將軍小人本住在東京的城邊家中有姐又有蘿生活樂無邊誰知那天人蠻橫不留情武力介入
目無天害我家破人又亡我岳母參加婚禮不邀她慘被她一槍來扁我姐姐查他真面目反被他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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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勤賺錢一面讀書篇發誓把開MS手刃仇人意志堅從此哈囉伴身邊我銘記此仇不共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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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45.209
推 cyna:P大太強大了!!感恩!!! 06/11 21:34
推 dc19871223: 推執密大人~ 幹你媽的!!!!! 06/11 21:48
推 junglecat: 推執密大人~ 幹你媽的!!!!! 06/11 22:13
推 sallly520: 推執密大人~ 幹你媽的!!!!!炸死你全家!!!!! 06/11 22:51
推 dreamer2006: 推執密大人~ 清新推~ 06/11 22:56
推 summerwind: 推執密大人~ 06/11 23:20
推 jerry12313: 推執密大人~ 簽名檔推 06/1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