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hank (全力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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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這次考的一些法條....
時間Wed Jun 11 23:12:29 2008
某低調的網管提供一些老師宣稱會考的:
憲§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老師有舉到一個販賣偽藥致人傷害的案例
老師提到其觸犯的法條
刑§284.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二千元以下罰金。
藥事§82.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過為加重結果犯,究竟有沒發生競合老師沒說。(我是覺得比較像想像競合犯...)
但有提到一最一罰(不過刑§55.並沒有被刪掉,所以說競合也沒什麼問題...)
廣告不實的詐欺
刑§339.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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