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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低調的網管提供一些老師宣稱會考的: 憲§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老師有舉到一個販賣偽藥致人傷害的案例 老師提到其觸犯的法條 刑§284.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二千元以下罰金。 藥事§82.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過為加重結果犯,究竟有沒發生競合老師沒說。(我是覺得比較像想像競合犯...) 但有提到一最一罰(不過刑§55.並沒有被刪掉,所以說競合也沒什麼問題...) 廣告不實的詐欺 刑§339.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稟將軍小人本住在東京的城邊家中有姐又有蘿生活樂無邊誰知那天人蠻橫不留情武力介入 目無天害我家破人又亡我岳母參加婚禮不邀她慘被她一槍來扁我姐姐查他真面目反被他引 進了車上開槍一百遍一百遍他還將我閃光打成了殘廢流落到醫院我為救閃光只有請求護士 用再生法前救治誰知那天人實在太陰險為防此情形竟派人用GN紅色粒子將我閃光斷手在戒 小人心志堅愛她之心仍不變可憐閃光不相見此恨更難填為求見閃光唯有回家讀書把夢圓 一面勤賺錢一面讀書篇發誓把開MS手刃仇人意志堅從此哈囉伴身邊我銘記此仇不共戴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45.209 ※ 編輯: pphank 來自: 59.126.45.209 (06/11 23:18)
jerry12313:推簽名檔 06/11 23:34
jayhong0227:PUSH!!! 06/11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