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ighter306 (胖熊熊) 看板: CSMU-MIS93
標題: [轉錄][法規] 體位區分標準
時間: Wed Feb 27 00:17:24 2008
這東西應該是男生這時期最CARE的事了吧XD
內容摘要:現在新制體位區分標準出來了,12天補充兵已經沒囉,
現在只剩常備兵、替代役、免役三種了,
好像有的變寬、有的變嚴了,
至於標準變怎樣我就沒仔細看了XD有興趣的詳見附件~
題外話:還好我早一年XD 不然要變替代役了(  ̄ c ̄)y▂ξ
※ [本文轉錄自 Militarylife 看板]
作者: mstar (Wayne Su) 站內: Militarylife
標題: [法規] 體位區分標準
時間: Thu Jan 3 09:38:06 2008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60000797 號令
、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6083045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8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前項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以下稱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第 3 條 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
定者,應依次降低體位。
第 4 條 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
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或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
第 5 條 凡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複檢結果確定之日起,
屆滿六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
前項經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第 6 條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絕某項檢查或不與醫師合作,致無法獲得正
確結果者,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
正常。
一、體檢、複檢。
二、入營驗退複檢。
三、停役複檢。
四、需住院檢查以確定病症者。
第 7 條 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
附件:(RAR)
http://law.moj.gov.tw/fn/download.asp?sdMsgId=45954&FileSe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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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ghter306:身高196公分以上及身高157公分以下者,屬免役體位。 02/27 00:27
→ fighter306:這個標準變寬了 02/27 00:27
推 killerTcat:196沒變寬....XD 02/27 12:54
推 hiiii1234:157... 02/27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