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
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
一、申請對象: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二、補助金額:
級距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第一級 30萬以下 35,000 60小時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 50小時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 40小時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 30小時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 20小時
三、應備資料:
1.申請書(請至學生資訊系統迳學雜費管理迳助學金申請作業-學生迳填寫資料後,列印)
2.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加計其配偶,如不同戶籍請分別申請)
3.96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新生、轉學生除外)。
四、家庭經濟條件及申請條件:
1.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家庭經濟條件需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3.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及操行成績70分以上(新生、轉學生除外)。
五、辦理方式
1.97年10月15日前,由學生備齊資料至學生事務處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2.97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稽比對結果學校,並將查核
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學校規定
期限內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3.學校依查核結果,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
注意事項:
1.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
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2.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3.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
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
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4.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需從事校區生活服務學習(全學期在外實習者不在此限),每學年
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或未配合生活服務學習者,必須先完成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後,
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學務處 課外活動服務教育組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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