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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一複雜的概念,其定義頗為紛歧難以嚴密界定,以下就其字詞義及各層面的意義 加以探討。 一、定義 (一)、《說文解字》一書對〈死〉之解釋為:「死,澌也,人之所離也。」澌,各書皆釋 為〈盡〉,亦有解釋為分、離之意。據此,死可定義為個人有限生命的結束,而死亡學家 Schaie則衍其義為: (一)潛在地個人身分的結束,即自我失去,(二)關係的結束?即與社 會中人事物等一切關係的斷絕。 (二)、醫學及法律上的死亡定義 根據Dorland’s《醫學辭典》的解釋,死亡為〈由心跳和呼吸之停止所顯示的外表生命的 消失。〉Whaley則提出〈醫學死亡〉(Medical Death)的解釋為〈持續十二小時無自發性的 自主運動,瞳孔對光無反應,心臟及呼吸機能呈現不可逆轉的停止〉。臨床上對死亡定義 為〈人的身體系統,如心臟、血管、呼吸系統等停止工作〉。綜言之,臨床醫學上定義死 亡只是對生理機能停止活動的確定,亦為對〈生命結束〉的判定,是功能性而無生命昇華 意義之表示。而法律上對死亡的宣告則是依據醫院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來確立。新近, 隨著人工呼吸器等醫療儀器的進步,〈腦死〉的新死亡定義也隨之衍生,立法院已於76年6 月2日三讀通過器官移植條例,准許醫師以〈腦死〉作為死亡的判定。各種有關死亡的分類 ,可歸納為:(一)生物學及醫學死亡:包括各種生物性的身體機能、臟器、器官及所有生 命系統的永久的、不可逆的停止功能;(二)心智或社會性死亡:指人類有意義生命的消失 、已經沒有思想、沒有感覺之謂;(三)法律死亡:即根據法律條文所斷定者;(四)病理死 亡及異常死或非病死:前者指因疾病導致生理死者;後者則為外力因素致死者(引自張淑美 ,民85)。至於死亡原因,李復惠(民76)大致分為:1.自然致因:包括末期疾病及突然死亡 , 突然死亡包括各種意外死亡;2.自殺;3.他殺;4.流產等四大類 二、特徵 1. 不可逆性:肉體無法再復活。 2. 無機能性:所有界定生命的機能均停止。 3. 普遍性:所有生物都會死亡。 內容截致此~ http://elearning.ice.ntnu.edu.tw/KM/Data/Teacher/692/Data/ebook/187/ebookdata/ page/%E6%AD%BB%E4%BA%A1%E7%9A%84%E5%AE%9A%E7%BE%A9%E5%8F%8A%E7%89%B9%E5%BE%B5/ page.htm  僅供參考嚕~︿︿ 駐大家考試順利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87.18
angelgarden:版主給個M吧..... 11/21 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