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ngelgarden:版主給個M吧..... 11/21 02:07
<死亡>是一複雜的概念,其定義頗為紛歧難以嚴密界定,以下就其字詞義及各層面的意義
加以探討。
一、定義
(一)、《說文解字》一書對〈死〉之解釋為:「死,澌也,人之所離也。」澌,各書皆釋
為〈盡〉,亦有解釋為分、離之意。據此,死可定義為個人有限生命的結束,而死亡學家
Schaie則衍其義為: (一)潛在地個人身分的結束,即自我失去,(二)關係的結束?即與社
會中人事物等一切關係的斷絕。
(二)、醫學及法律上的死亡定義
根據Dorland’s《醫學辭典》的解釋,死亡為〈由心跳和呼吸之停止所顯示的外表生命的
消失。〉Whaley則提出〈醫學死亡〉(Medical Death)的解釋為〈持續十二小時無自發性的
自主運動,瞳孔對光無反應,心臟及呼吸機能呈現不可逆轉的停止〉。臨床上對死亡定義
為〈人的身體系統,如心臟、血管、呼吸系統等停止工作〉。綜言之,臨床醫學上定義死
亡只是對生理機能停止活動的確定,亦為對〈生命結束〉的判定,是功能性而無生命昇華
意義之表示。而法律上對死亡的宣告則是依據醫院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來確立。新近,
隨著人工呼吸器等醫療儀器的進步,〈腦死〉的新死亡定義也隨之衍生,立法院已於76年6
月2日三讀通過器官移植條例,准許醫師以〈腦死〉作為死亡的判定。各種有關死亡的分類
,可歸納為:(一)生物學及醫學死亡:包括各種生物性的身體機能、臟器、器官及所有生
命系統的永久的、不可逆的停止功能;(二)心智或社會性死亡:指人類有意義生命的消失
、已經沒有思想、沒有感覺之謂;(三)法律死亡:即根據法律條文所斷定者;(四)病理死
亡及異常死或非病死:前者指因疾病導致生理死者;後者則為外力因素致死者(引自張淑美
,民85)。至於死亡原因,李復惠(民76)大致分為:1.自然致因:包括末期疾病及突然死亡
, 突然死亡包括各種意外死亡;2.自殺;3.他殺;4.流產等四大類
二、特徵
1. 不可逆性:肉體無法再復活。
2. 無機能性:所有界定生命的機能均停止。
3. 普遍性:所有生物都會死亡。
內容截致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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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htm 僅供參考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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