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完善評鑑制度、掌握學生上課出席狀況,教務處於98學年度上學期
(約98年11月中旬)開始實施「教職員資訊系統-教師點名系統」,學務處配合加強
相關宣導事項如下:
一、出缺席(曠課)認定:
學生上課出缺席(點名/曠課)由各授課教師認定,授課教師送出的「點名缺席」名
單,學務處會檢查學生是否有請假紀錄,若有請假則會將資料狀態變更為「請假
缺席」,若被點名的學生未請假則視同曠課,敬請各位師長輸入學生點名缺席資
料時謹慎、再次檢查,以免發生誤記狀況。
二、敬請師長協助轉知學生權益:
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規則、學生操行考評辦法、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簡述如下:
(一)請假時間規定:
學生應準時出席上課或集會,若有事無法出席得辦理請假,其中事假、
公假必須事前辦妥請假手續,病假須於請假後三天內辦妥請假手續。
(二)缺席/曠課定義:
學生事假、病假以缺席論而不以曠課論,其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者
以曠課論。
(三)缺曠扣分方式:
曠課每二節減該學期操行1分;事假每六節減1分;病假每十二節減1
分。依據本校學則第41條第三款規定,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予退學(大學部學
生及格分數為60分、研究所學生為70分)。
三、操行成績評定:
每學期由學務處通知導師評分,於學期末將導師評分、獎懲、上課缺席(曠課)資
料進行結算作業後傳送至教務處成績系統。
四、Q&A:
(一)「教師點名系統」所屬單位為教務處課務組,若針對點名系統有疑問請
洽教務處課務組(98學年度下學期已開放使用,輸入期限為上課日期起2週內、教
師若點名輸入錯誤亦可自行修正),
分機:11100轉22。
(二)針對「學生請假、學生操行」有疑問者,請洽學務處生僑組。
分機:11200轉14。
學務處生活暨僑生輔導組敬啟 9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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