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應強制收取學生會費?
2006/07/12 00:17
張哲維
http://www.ettoday.com/2006/07/12/142-1964744.htm
大學法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確立
了『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的規定,至此,學生會與學
生之間在會費收取上的關係有了更大的改變,然而,大學法中這
樣的條文規定,是否就真能改變學生會收取會費的困境?值得我
們深思。
依新修正通過的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原文:『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
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
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向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
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從字面上
來看,只要學生會提出要求,校方就不能拒絕學生會的請求,而
必須幫學生會向同學代收會費。
然而,由於條文中只規定: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而不
是學生會『應』向會員收取會費,因此,便產生了一個弔詭的現
象。由於學生會不是一定要向會員收取會費,因此會員也不一定
要繳交會費給學生會,雖然法條已經明確規定只要學生會提出要
求,校方就不能拒絕學生會的請求,而必須幫學生會向同學代收
會費。但是,會員仍可於事後向學生會請求退費。也因此,我們
可以預估,在去年底條文通過,而今年九月開學後各校開始陸續
收取學生會會費之時,必然會出現校方代收學生會會費後,學生
向學生會要求退費的尷尬情形。
國際間,對於學生自治會會費的收取是怎麼處理的呢?首先也許
我們可以來看看德國的例子,德國於『聯邦德國大學基準法』即
明定學生會會費的強制繳納,而且學生會會費的運用需受聯邦會
計院的監督,而且在德國,其學生會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組織
。在美國,於2000年的最高法院也曾作出學生會會費強制收取為
合憲的判例。
回到我國,目前對於學生會會費的收取法源似乎仍無法做出強制
性的規範與保障,而學生自治會的發展關鍵因素之ㄧ卻又是經費
,如果經費無法自主,而必須仰賴校方的補助,我們自然無法期
待學生自治會的發展可以步上軌道。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困境呢?
也許我們可以考慮往學生會法人化的方向發展。
所謂的公法人,即是指法人功能為履行公共利益,且沒有私人團
體能替代履行這些功能。而學生自治會走向法人化,成為具公法
地位的社團組織的主張,在國內更是早在近二十年前即由台大代
聯會首先提出。在德國,學生自治會是具有公法地位的社團組織
,不但學生會的經費收取受到保障,而且其經費的運用也需受聯
邦會計檢查院之檢查。我國學生自治的發展也已有一定的歷史基
礎,在相關的配套措施完成的狀況之下,朝向學生會法人化、學
生會會費強制收取、學生會會費監督機制建立的三大方向發展,
應該是一個值得好好思考的方向。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ettoday.com/write/
●作者張哲維,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教系學生,現任學生代表大
會主席;十八歲投票權青年陣線召集人,中國國
民黨青年團青年向前走分團副團長。
有個人網站:http://98.to/yayaya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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