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動議之種類
第一節 動議的種類
動議依其目的及特性分為四大類----
主動議(Main Motions)
附屬動議(Subsidiary Motions)
特權動議(Privileged Motion)
偶發動議(Incidental Motion)
第二節 主動議
主動議是最重要也是最常使用的一種動議,其目的在於將實質的議
案提出於大會討論及採取行動。一經主席接述之後,此主動議就成了大
會審議的主題。
有三種主動議有特別的名稱,並且受到特別規則的約束,我們將之
稱為「特別主動議」,以別於「一般主動議」。
特別主動議包括──
1、復議動議(Reconsider)
2、取消動議(Rescind)
3、恢復討論動議(Resume Consideration)
第三節 附屬動議
附屬動議可用以改變動議或是延緩、加速討論的進行;因此它們是
「附屬」於主動議的。但有時附屬動議也可以對其它動議提出。
最常使用的附屬動議包括─
1、暫時延期討論動議(Postpone temporarily or Lay on the
table)
2、停止討論動議(Close debate)或先決問題(Previous
question)
3、限制討論動議(Limit debate)
4、延期討論動議(Postpone definitely)
5、付委動議(Refer to a committee)
6、修正動議(Amend)
第四節 特權動議
特權動議並不與在場議案有直接關係,但由於有緊急性,因此賦予
之即時處理之資格。特權動議是與大會及其會員之權利有關,但不與議
案的內容有關。特權動議提出後可暫停在場任何位階較低議案之特權,
但特權動議只有在其它議案在場時才有特權,否則其處理應仍適用主動
議的規則。
特權動議包括─
1、散會動議(Adjourn)
2、休息動議(Recess)
3、權宜問題(Question of privilege)
第五節 偶發動議
偶發動議通常與動議處理時所發生的偶發狀況有關,而不與主動議
有直接的關連。偶發動議可在任何需要的時刻提出,而且彼此之間沒有
優先順序。由於它們的本質,因此可以中斷議事或甚至發言者之發言,
並且應該在提出後儘速地處理。
偶發動議包括─
1、申訴動議(Appeal from a decision of the chair)
2、非正式考慮(Consider informally)
3、停止規則動議(Suspend the rules)
4、秩序問題(Point of order)
5、議事詢問(Parliamentary inquiry)
6、回收動議(Withdrawal of a question)
7、分開動議(Division of a question)
8、起立表決(Division of the assembly)
申訴動議、非正式考慮、停止規則動議三者都必須在大會中投票表
決;秩序問題、議事詢問、回收動議、分開動議及起立表決雖然規類於
動議,但毋寧是種「請求」,因此必須由主席來決定該如何處理。如果
收回動議或分開動議未得主席許可,即可以動議的形式提出並且在大會
中表決。
第六節 其它動議之種類
以上列舉之動議都是較常使用的,然而還有其它動議可能被提出,
因主席必須知道如何依序將之分類,以便決定應使用何種規則來約束。
因此,了解每種動議種類之目的與特性,有助於將較少使用的動議加以
分類。
例如,在場有一主動議尚待討論,而有委員提出如下之動議:
1、「我動議此動議以唱名表決方式決議之。」這似乎是一個主動議,然
而事實上卻是一個偶發動議,因為它是在議事內容之外偶然提出的,也
因此必須立即做出決定。
2、「我動議大會上宣讀××所著之××一文,以幫助討論之進行。」這
即是一個特權動議,因其具有緊急性且必須立即列入考慮。
由以上可知,主席若不了解動議之分類,就會錯把上述動議誤認為
主動議,而在尚有主動議在場之情形下錯誤地處理。
提案人所給予動議所起的名稱並不代表動議的分類,因為提案人可
能錯誤地將動議名稱說錯。如有人動議「將動議暫時延期至十時」。這
個動議事實上是個定期延期,而不是暫時延期(擱置)
第七節 動議分類之轉變
一個動議若在不同的狀況提出,就可能從原來的種類轉變成另一
種。動議的分類通常是依據其與主動議的關係為之,換言之,主動議是
判定動議分類之準石。
通常,附屬動議、特權動議、偶發動議是在有主動議在場時提出
的;如果沒有主動議在場,這些動議就歸類於主動議。以下的這些例子
便可於無主動議在場時,以主動議之方式提出。
1、附屬動議
a、限制討論動議
「我動議對××案之討論限制為一小時。」
b、延期討論動議
「我動議特別委員會之報告延至週五晚間再進行。」
c、付委動議
「我動議成立一委員會,負責調查××案件。」
d、修正動議(對於已決定之事項所提)
「我動議將1月3日所通之....一案再加入『並由大會再選出 2
位成員』。」
2、特權動議
a、散會動議
「我動議今晚九點散會以便參加公聽會。」
b、休息動議
「我動議我們休息 5分鐘。」
「我動議我們休息到財務報告提出時。」
c、權宜問題(以動議方式提出)
「我動議××一文之作者出席大會並接受詢問。」
3、偶發動議
a、申訴動議
主席:「你所提出的請求是不合程序的,因為沒有主動議在
場。」
會員:「主席,我對主席的裁定提出申訴。」
b、停止規則動議
「我動議停止對來賓之發言所設的限制,以使市長在今晚的會
談中能對垃圾處理發表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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