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動議的優先順序
第一節 優先順序
優先順序(precedence)是指動議提出、考慮、以及處理的優先性及
順序。對於平常常使用的動議設計一個位階與順序是為了使大會提出、
考慮、處理動議時能沒有混亂。從高位階到低位階的優先順序為:
特權動議:
(1)散會動議。
(2)休息動議。
(3)權宜問題。
附屬動議:
(4)暫時延期動議。
(5)立付表決動議。
(6)限制討論動議。
(7)延期討論動議。
(8)付委動議。
(9)修正動議。
主動議:
(10)主動議和特別主動議。
偶發動議相互間並無優先順序。因為偶發動議可於在場問題中的任
何時刻提,而且亦應於提出之時即行決定,因此無先後問題。
第二節 優先順序的基本規則
基本順序有兩個基本的規則:
1.當一個動議在考慮中,任何一個順序較高之動議都可以提出,但是所
有順序低之動議則不能提出。例如,在主動議(10)在會場中處理(簡稱在
場)時,會員可以提出將議案交付委員會的動議(8)。另一個會員則可以
提出休息動議(2)。此時同時有三個動議在場。由於提出時有依循優先順
序的規則表,故提出的動議不會造成大會考慮與處理上的混亂。
2.動議之討論與表決按提出之相反順序,最後提出者,得到最先討論與
處理。譬如:如果(10)、(8)和(2)之動議先後提出,而其討論及
處理,應按相反之順序即:(2)、(8)和(10)。
第三節 優先順序的範例
假設有位會員提出了一個主動議(10):「查伯商會的所有會員徵收五
元為耶誕基金。」當這個動議在場時,有一個會員提出了刪去「五」加
入「十」的修正動議(9)。而這在修正案在場討論時,有人提出了「限制
每人對修正案的發言限於一次,每次不能超過三分鐘。」的動議(6)。
此時有另一位會員動議將議案延至下次會議中再行處理(7),馬上有
一位會員起來提出一個秩序問題(一個偶發動議,可於任何需要的時候提
出),而且提醒大家延期動議的優先順序(7)低於限制討論動議(6)。主席
裁決這位會員的秩序問題成立(well taken)而且宣布延期動議逸出秩序
(out of order),重述在場處理的是限制討論動議。這時有人提出休息
(2)。
除了被判逸出秩序的一個動議外,所有動議都是依循著正確的優先
順序而使這些動議皆是合序(in order)。有四個動議在場
進行中之動議 優先順序
休息動議 ………………………………… 2
限制討論動議 …………………………… 6
修正動議 ………………………………… 9
主動議 …………………………………… 10
主席首先將休息動議宣付表決。如被打消,主席應將限制討論動議
交付討論表決。當這個動議通過或打消,則修正動議成為當前待決問
題。在修正動議討論與表決後,應將主動議再宣付討論。
在大會討論這四個動議中的任一個動議時,優先順序較高的動議,
均可在順序較低之動議在場時提出考慮。比如當限制討論在場時,提停
止討論是合序的,但提交付委員會審查則是不合序的。
像這些優先順序之複雜問題,很少發生。然而,在同一時間,有數
個動議待大會決定,是很有可能的。所有已經提出而尚未決定的動議,
皆稱為「待決問題(pending question)或待決動議(pending
motion)」。
而在任何時間,在會場中正在討論之動議為「當前待決動議
(immediately pending motion)或是當前待決問題(immediately
pending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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