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動議的規則
第一節 動議之一般規則
動議應遵守之規則,大部份是明確而合乎理則的,如果你能了解動
議的目的,通常你就能明白動議的規則。
每一動議,應能回答之問題如下:
(1)此動議有何優先順序?
(2)此動議可否間斷他人發言?
(3)此動議是否需要附議?
(4)此動議能否討論?
(5)此動議能否修正?
(6)此動議表決額數是多少?
(7)此動議可適用於何種動議?
(8)何種動議可適用於此動議?
第二節 動議有何優先順序
為避免混亂,確定每個動議之優先順序,甚為重要。此種優先順
序,乃基於每個動議之緊急性。各種動議之優先順序,可參閱"處理動議
規則一覽表"。當一個動議在場,任何一個較高之動議,均可提出。反之
提出一個較其順序為低之動議,則非合序。動議考慮與決定的次序和動
議的提出次序相反。
第三節 動議可否間斷他人發言
有些動議,由於其具有緊急性,故可以間斷他人發言。這些動議可
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受時間上之限制,一是提出一個必須立刻解決的問
題。第一種類型之動議,必須在一特定時間內提出、討論和決定。如遲
於特定的時間,即將因時間之遲誤,而得不到處理。
有三個動議屬於這種類型:
1.復議動議。
2.申訴動議。
3.起立表決。
復議動議必須於議案表決之當日,或同一會期中提出。如在此期間
未曾提出,以後即不能復議該案。故復議可間斷他人發言。
申訴動議和請求起立表決,必須提出於其他議案相間之前,故亦可
間斷他人發言。
第二種可間斷他人發言之動議,乃與會員或會眾權利或特權有直接
關係之動議。
此種類型之動議如下:
1.權宜問題。
2.秩序問題。
3.議事詢問。
權宜問題,包括會議當時,為求某種方便,幸福;或涉及會眾全
體,或會員個人權利有關之問題。在他人發言時,可以提出。通常是非
常緊急之問題,故可間斷他人發言。譬如,寒風吹進,會眾深感不適,
會員可以間斷他人發言,提出權宜問題,請求將窗戶關上。
秩序問題,包括議事進行中,所發生之錯誤,違規或過去,通常在
他人發言之際提出。可以間斷他人發言。秩序問題必須與發言內容,或
發言者本身,或某些不能遲至發言完畢再行提出之問題有關。
議事詢問與議秩序問題,非常相似。在議事詢問中,可能提出一個
程序問題,或者提出一個必須採取行動的程序問題。因此議事詢問必須
與發言者之發言,或其所討論之議案,或其他不能遲至發言者發言完畢
再行處理之問題有關。
第四節 此動議須否附議
通常除了在委員會、董事會、政府團體外,動議均須附議。動議之
所以需要附議,基於任何一個為大會所處理的動議至少應有兩個會員願
意參與討論之原則。一個會員動議,另一會員以附議,以表示其願意討
論該項動議。
然而,有很多動議不需附議。基本上此類多為請求或詢問,但為方
便計,仍列入動議之中。議會法或議事規則,規定會員享受某些權利或
特權,因此無論何時均可請求、要求,或提出秩序問題或詢問,以維護
其權利。
下列動議不需附議:
1.秩序問題。
2.議事詢問。
3.起立表決。
4.求分開。
5.收回動議。
6.權宜問題。
當權宜問題附帶主動議提出時,其附帶的主動議需附議。
第五節 動議可否討論
只有下列動議可以充分討論:
1.主動議。
2.修正動議
3.申訴動議。
4.取銷動議。
團體業務之推行,大多是依照會議有關主動議之決議。此種獨立議
案,大會必須慎重考慮,故主動議可以討論。對主動議所提出之修正案
與主動議之性質相同,實際可能包括主動議之一部,或包含主動議之特
質,故亦應充分討論。
對主席裁定所提出之申訴動議,可以討論,因該動議之目的,在將
裁定之責任由主席移往大會,在大會未將主席裁定宜付表決之前,主席
可以對其裁定辯護,而支持申訴動議之會員,在大會決定是否支持主席
裁定前,亦可說明申訴之理由。
取銷動議,可使已經通過的決議效力消失,故亦可對原來的決議文
內容合當與否進行討論。
在五個動議只可作有限度之討論,即休息動議,限制討論動議,延
期討論動議,復議動議,付委動議。休息動議,討論的範圍限於時間長
短與此動議提出之時是否需要休息。限制討論動議的討論,只限於動議所
加予的發言時間與發言次數適當與否。延期討論動議之討論,限於主動
議之應否延期,及延期之時間是否適當。復議動議之討論,限於重新討
論該動議是否適合。付委動議之討論,其限制如下:
1.交付委員會處理是否適當。
2.委員人選之方法。
3.委員人數。
4.對委員會之指示。
以上五個能有限度討論的動議在討論時,主動議不能討論。
其他動議皆不能討論,因其皆是處理議事程序之動議,毋庸討論即
可決定。
第六節 動議可否修正
判斷動議可否修正,亦非常簡單。如其語句可以改變,即可修正。
譬如,動議休息十分鐘,可修正為十五分鐘。在形式上可以改變之
動議,即可作必要之修正,以便符合多數會員之意願。
在另一方面,不能變形之動議,不能修正。譬如,暫時延期動議,
只限於一種形式,故不能修正。
可以自由修正的動議如下:
1.主動議。
2.修正動議。
有三個動議在時間方面可以改變,故其修正亦限於時間。這三個動
議是:
1.延期討論動議。
2.限制討論動議。
3.休息動議。
付委動議,對委員會之名稱,委員之人數,委員之產生,以及對委
員會之指示,均可修正。
請求,秩序問題,或要求,皆非正式動議,故皆不能修正。
此類動議如下:
1.秩序問題。
2.申訴動議。
3.議事詢問。
4.起立表決。
5.請求分開。
6.請求收回。
第七節 動議之表決額數
大多數的動議需多數決,但有時候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贊
同,像是限制會員題出、討論及決定提案的權利,如下:
1.立付表決動議。
2.限制討論動議。
3.停止規則動議。
4.暫時延期(目的在於阻止一議案繼續討論時)。
此外,一個組織附法也會規定某些動議需要三二決,例如,大多數
的附法規定修改附法需三二決。在美國某些州州法律規定,一個組織團
體買、賣、或租賃房地產或抵押財產需三二決。
第八節 可以適用那些動議
一個動議用於改變或處理原始動議之作用,謂之適用於其他動議。
譬如,「察看本市火險費用」一主動議在討論中,會員可以動議「將該
主動議延至星期五下午三時再作討論」,此延期討論動議對主動議之處
理作用,謂之「適用於」主動。
特權動議與會員全體及其會員個人有關,但與議案條款無關,故不
能適用於其他動議。
偶發動議與正在討論動議之秩序與方法有關。除收回動議可以適用
於任何其他動議,分開動議可以適用於主動議和修正動議外,偶發動議
不能適用於其他任何動議。
所有附屬動議可以適用於主動議。停止討論動議和限制討論動議可
以適用於所有可以討論之動議。修正動議可以適用於所有可以變形之動
議。
主動議不能適用於其他任何動議。
特別主動議,只能適用於主動議。
第九節 那些動議可以適用於此動議
當一個動議正在討論時,知道何種動議可以適用於該動議,甚為重
要。有幾個規則可以決定那些動議可以適用於某一動議。其規則如下:
1.收回動議可以適用於任何動議。
2.特權動議和偶發動議中,除休息動議可以修正,申訴動議可以對
其提停止討論動議,及限制討論動議外,只有收回動議可以對其
提出。
3.可以討論之動議,均可對其提出立付表決動議和限制討論動議。
4.所有可變形之動議,均可對其提出修正動議。
5.所有附屬動議,復議動議,以及收回動議,均可對主動議提出。
可以對主動議提出之動議,除復議動議外,亦可對修正動議提
出。
除了這八個與每種動議相關的問題外,還有兩個程序性的問題我們
必須了解:
1.動議可否重提?
2.那些程序可用在已表決的主動議上?
第十節 動議可否重提
當一個動議被否決後,一般而言,在同一次會或同一次會期中,不
能重提。
然而,議會就如同個人一樣會改變想法,所以,議會法提供一些更
改決定的方法。
就以一個實質性的主動議而言,可以在同次會議或會期用復議動議
以改變先前的表決,重新考慮、修改..等。
所有程序性而非實質性的動議,主席可視議事情況斟酌予以重提。
如果主動議在較前次會議或會期已表決,則不可用復議(reconsider)
動議。對大會已通過的決議,可以用撤銷(repeal)甚至取消(rescind)動
議,而且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包括同次會議或會期。
如果動議在前次會議或代表大會被打消,則仍可重提。
一個已經實行的動議也會被新的動議影響。隱含的撤銷(repeal by
implication)是由於新的動議的採納與較先前已採納的動議全部或部份
衝突,較先前動議衝突的部份則無效。
會員也許會不清楚已通過的決議而提出相衝突的動議,因此,提動
議前應先查看會議記錄中已通過可能衝突之決議。隱含的撤銷動議乃是
取消以前不適當的決定而不是厄殺已採納的動議。
隱含的撤銷適用於與新採納動議、規則、附法衝突的先前已通過之
決議、規則、附法。如果新決議與較高位階的規則、條款,如章程,衝
突時,則是不合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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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表決結果的主動議 使用之時機 適用於何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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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動議(motion to 同次會議或會期 通過或打消之動議
reconsider)
取消動議(motion to 任何會議或會期 通過的動議
resind)
修正性質的主動議 任何會議或會期 通過的動議
(amend by new main
motion)
通過的動議
重提(renew by new 任何會議或會期 打消的動議
main motion)
隱含的撤銷或修正 任何會議或會期 較先通過且與較新的決
(repael or amend by 議衝突的動議
im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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